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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1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10-28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10-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10-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1161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10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195590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1016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牌为XX的小型普通客车漠河路同济路西北约0,实施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案发时其未闯红灯速度很慢,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10160822分许,申请人驾驶牌为XX的小型普通客车漠河路同济路路口与牌号沪AH01698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擦,造成交通事故。事发时,申请人沿同济路北向南行驶至漠河路,向西右转弯;事故对方车辆沿同济路南向北行驶至漠河路向西左转弯,双方车辆在路口发生碰擦事故。事发时,路口北向南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南向西左转信号灯为绿灯。申请人实施了红灯亮时,右转弯的机动车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听取申请人未闯红灯的申辩后未予采纳,并告知申请人系争违法行为与闯红灯不同,当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记6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系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10160822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同济路北向南行驶至漠河路同济路路口,遇路口北向南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向西右转弯,与沿同济路南向北行驶至漠河路同济路路口向西左转弯(左转弯信号灯为绿灯)号牌为沪XX的小型车辆发生碰擦,造成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认定申请人实施了红灯亮时,右转弯的机动车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记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本机关认为: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系争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未闯红灯的申辩主张系其对系争违法行为认识错误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195590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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