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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劳人仲(2021)办字第2958号(终局裁决)公告

信息来源: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3-31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2-03-3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03-3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喜嘉电影院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文锋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1)办字第29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文锋2021年7月工资人民币507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文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800元;

三、对申请人王文锋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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