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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山区2004年度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事项的批复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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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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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宝府〔2004〕74号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们上报的宝计管〔2004〕235号文收悉。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4号),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同意对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具体内容区域

区域类别
区域范围(乡、镇、街道)
最低补偿单价
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
系数%
甲类
友谊、海滨、吴淞、淞南、高境、泗塘、通河、庙行、大场(原祁连出外)
3500
30
乙类
月浦(原盛桥除外)、杨行、大场(原祁连)、顾村
2800
30
丙类
月浦(原盛桥)、罗店
2300
30
丁类
罗泾
2250
30
戊类
长兴、横沙
2000
30

  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
  凡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五类地段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40平方米;六类地段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45平方米。上述建筑面积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区域
安置房屋地段
40%
/

  三、实施日期及执行
  本调整内容自本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凡在批准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包括尚未完毕的拆迁基地),仍执行原标准。
  四、涉及具体应用问题,由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批复

主题词:房产 拆迁 标准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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