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单位于2007年12月24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的申请(受理号:2007-132)现已审理完结。经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第一生产河的运行管理要求,本机构决定:
一、为支持祁华路(华瑞路—祁连山路)住宅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原则同意你单位实施跨第一生产河新建桥梁工程(东桥)。
二、同意你单位委托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和防汛预案。
三、本工程施工作业区域限定为:拟建桥梁中心线南北两侧各20米范围内。
四、施工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应完成施工作业区域内河段的疏浚清淤及施工现场清理等相关工作,恢复河道通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你单位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接受区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所处河段正常的水体质量。同时应加强对施工河段的管理,避免因施工而影响河道防汛、调水等功能,并落实防汛抢险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区防汛管理部门报告。
六、工程结束,你单位应通知水务部门参加验收。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