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宝府办〔2013〕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推进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推进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按照《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宝府〔2011〕120号)精神,为鼓励本区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本区农村居民落实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区、镇两级财政对新农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给予参保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当年度本区新农保正常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按本市规定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区、镇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对当年度新农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给予参保补贴。
三、出资比例
参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镇财政承担50%。
四、补贴办法
按照先个人参保缴费后财政补贴原则,参保人正常参保缴费后,凭参保缴费凭证至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参保补贴。区财政每年根据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当年度本区新农保正常参保缴费人数,于次年将相应的区级参保补贴资金下拨到各镇(城市工业园区),由各镇(城市工业园区)会同镇级参保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正常参保缴费人员。
五、实施要求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新农保参保全覆盖面临的形势和重要意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区、镇两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个人参保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