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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区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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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社会责任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1-04
  • 发文字号: 宝国资委〔2024〕1号
  • 发文日期: 2024-01-0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国资委

各区管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区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国资委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区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确保区管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持续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和《宝山区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针对前阶段大调研工作中凸显的问题及目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和市、区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区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质量明显提升;安全基础工作更加扎实;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2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存在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预控体系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全面排查整治,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3、突出理念引领。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加强企业自身安全文化建设,关口前移防范风险,源头管控消除隐患,营造安全管理良好环境。

4、强化责任落实。以全面提升本质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三管三必须原则,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规范管理体系

(一)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亲自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

区管企业应按照一法一条例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配备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增强区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对区管企业安委会和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人员的配备实行提级管理。

国投集团、供销社、长江口投控集团、吴淞口文旅集团、城建集团和城运集团原则上应设立安委会和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集团层面)。已经设立安委会和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要充分发挥安委会作用,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尚未设立的,要抓紧设立,并及时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南大开发公司、吴淞开发公司和大学科技园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安全管理力量,但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鼓励企业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1、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及涵盖所有生产经营过程和环节的岗位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工作履职清单,突出落实关键岗位、高风险岗位。责任制要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责任人要明确到每个岗位,切实落实一岗一责,责任范围要涵盖每个风险点,并且与岗位素质能力要求相匹配。

3切实优化企业安全考核机制。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明确并落实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将责任权利与绩效挂钩,助推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对于未能履行安全职责的个人或部门,及时追责和问责,以确保安全职责的有效执行。

4、严格企业外包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衔接交底、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细化、可执行的约定。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不得违法二次发包或者转租,遵守《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区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

(四)持续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

1随着国资国企“1+5+X”功能布局调整不断推进和深入,部分企业的经营业态、业务范围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的要求,及时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编制或修订《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制定并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向区国资委备案。

2、企业要对照风险管控清单,以突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常态化排查治理机制为目标,以日常排查和隐患销项为主要方式,结合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按照责任、经费、措施、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隐患闭环管理。

3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定期排查不少于每月一次,其他行业领域的定期排查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4、企业应当对安全隐患实施分级分类治理,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应当附报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风险评估结果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材料,同时按照规定每月上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较大以上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向从业人员发布。预案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六)规范安全工作相关台账管理

1、企业应当但不限于建立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防汛防台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等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和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工作台帐需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充分利用国资委不动产安全管理平台,在安全检查打卡的基础上拓展范围,把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档案纳入其中,实现国资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覆盖。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

各区管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确保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加强考核问责

区国资委(集资委)将区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同时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纳入专项考核。对于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包括排查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按一法一条例相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培训指导

各区管企业及所属二、三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企业要积极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报区国资委(集资委)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管企业应及时将一法一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区国资委(集资委)报备。对各区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情况,区国资委(集资委)将会同区应急局或组织专家开展抽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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