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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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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17-03-27
  • 发文字号: 宝规土[2017]35号
  • 发文日期: 2017-03-2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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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完善地区排水系统,保障排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依法收

回宝山区高境镇0009村(街坊)P1宗地1540.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上述用地涉及你公司原国有划拨土地1474.5平方米,《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04)第011949号;宗地号:宝山区高境镇9街坊50/3丘。高境镇人民政府、宝山区水务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补偿。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高境镇人民政府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手续;同时到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整上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并配合腾交土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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