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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复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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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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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宝府办〔2006〕53号


各承办单位:
  为了让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好地了解本届政府以来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推进政府办理工作,按照全年工作计划,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本届政府以来的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和期限
  今年的复查范围为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区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以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党派、团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为配合今年下半年开展的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换届工作,今年的复查工作适当提前,复查时间为8月14日至9月14日,复查期限为一个月。
  二、复查内容
  各承办单位要遵循“实事求是,高效准确”的原则,认真梳理本届政府以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复查:
  1、对办理结果仍然列为“正在解决”、“正在研究”、“列入计划”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进一步明确办理计划或研究结果;因计划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办理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向代表、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2、对办理结果仍然列为“长期工作”、“留作参考”和“难以解决”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进一步研究,在政策和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推进。
  三、复查方式
  复查采取一般复查与重点复查相结合,在普遍复查的基础上,各承办单位应自行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复查件,以提高复查工作的质量。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区人大、政协有关部门明确一些重点督查件。各承办单位复查后应认真填写复查情况函告单,及时将复查后的结果函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复查情况函告单一式四份,经代表、委员签字后,其中二份送区政府办公室(政协提案办理复查函告单一份送区政府办公室,一份送政协提案委),一份由办理单位留存,一份由代表、委员留存。如代表、委员对复查结果有意见的,各承办单位应认真做好沟通与处理。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汇总,撰写复查工作小结,于9月14日前统一交区政府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复查对本届政府以来部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复查,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精力集中,确保复查工作顺利开展。
  2、严格程序,依法办理。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有关工作要求,抓好复查工作中的分类、分办、督办、沟通等各个工作环节,确保复查工作规范有序。
  3、严格期限,按时答复。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查工作,有特殊困难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复查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区人大、区政协有关工作部门于9月中旬对部分承办单位的复查工作进行抽查。

主题词:综合 办理工作 复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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