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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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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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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五日)

宝府办〔2005〕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关于本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本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
“两免一补”帮困助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的精神,现就本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时间
  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减免杂费、减免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
  二、帮困助学对象
  (一)低保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或在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的低保家庭学生。
  (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或在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有5种:一是烈士子女;二是父母双亡,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是父母一方患大病或完全丧失劳动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四是父母一方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是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市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予以确认。
  (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如遭遇严重火灾等突发事件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三、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杂费、减免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减免杂费;发放助学金。
  四、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小学每生420元,初中每生560元。
  2、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的标准为每生110元/月(一年按9个月补助)。全年计990元。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实行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
  五、资金渠道
  (一)区政府继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落实帮困助学经费。区财政局另增列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专项经费项目,专项用于城乡低保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两免一补”。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即在学杂费收入中提取5%解决。不足部分由区教育局或镇补贴。
  (三)区财政局负责将减免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及时拨付学校。
  六、操作程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贴。
  6、区教育局汇总“两免一补”总金额后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单列拨款。
  (二)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并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后交给学校,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减免。
  2、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后交给学校,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按月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每生每月90元;
     丙等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每生每月140元;
     丙等每生每月110元。
  七、残疾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在盲、聋、辅读学校就读,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包括随班就读)的学费、书簿费、伙食费、活动费、学生保险费等全部免除。学校汇总后提交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补贴。
  八、本区以前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以上意见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学生 补助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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