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余世怀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37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余世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2222.8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余世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7302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余世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7302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余世怀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