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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局制订的《宝山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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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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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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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宝府办〔20137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监察局制订的《宝山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依托制度加科技手段,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办理跟踪、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从事专项审批工作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实施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科技应用相结合、网上实时监察与网下监督检查相结合、预警纠错与绩效评估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六条区监察局负责全区电子监察系统的运用和管理,综合协调并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

第七条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建设主体负责建设和维护各自平台的电子监察系统并根据监察要求及时完善功能,保障电子监察的网络环境安全畅通。

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积极创新审批方式、努力提高审批效率,协同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和完善。

第九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公开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相应的审批实施办法,方便申请人在网上下载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以及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审批结果查询和其他便民服务,对适合网上审批的事项应当全部实现网上审批。

第十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非涉密审批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情况;

(三)预警和纠正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

(五)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评估工作;

(六)收集行政审批资料和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网上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不予登记的;

(三)行政审批机关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决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决定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到达法定办结期限前24小时,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发出黄色预警信号,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结的,监察系统自动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六)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七)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八)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的情形。

第十六条被发出红色纠错信号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存在行政过错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迟报、拒报、谎报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定和服务规范的;

(三)不遵守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逃避监察的;

(六)行政审批人员不在岗,或超时审批引起群众投诉的;

(七)擅自网下办理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

(八)因故意刁难,被群众投诉的;

(九)其他妨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关人员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监察机关对审批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予以从重处理;有关人员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当从轻追究责任。

第十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定期对行政审批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

第二十条绩效测评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情况;

(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数据报送的情况;

(五)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六)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七)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八)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绩效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行政审批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行政审批机关,重大问题需向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门监察机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开展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7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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