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张长山 | 自然人 | 2520240007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 | 张长山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张长山于2023年11月1日在宝山区大场镇东至南陈路,西至乾皓苑,南至丰皓路,北至环镇北路从事宝山区大场镇35-03地块新建商品房项目(项目)中存在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 0.125 | 2024/3/25 | 2099/12/31 | 2029/3/25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办
安质监站自然人双公示行政处罚(0325-0329)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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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3-2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3-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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