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的《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意见 为适应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加强区属企业的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市清产办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讨论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的基础数据,为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结构调整规划的编制,财务预算管理,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 宝山区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产办)与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共同组织开展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区清产办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等分管领导组成。区各集团公司相应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三、适用范围 (一)区属重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二)委托监管单位及相关委、办、局所属企业; (三)其他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协商。 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的部署就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企业上报。 根据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企业向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工作申请并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3、审核批准。 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后批复给企业。 4、培训。 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请市清产办组织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清查。 清查工作应由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组织力量开展;确有需要,也可请区清产办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帮助进行。 (1)清查内容:包括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的清查。 (2)清查时点:一般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时。 2、清查阶段报表填报。 (1)企业应根据清查情况,分类填写清查登记表。 (2)企业填写清查阶段报表的账面数、清查数,并汇总报送区清产办。 3、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完成清查后,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资委产[2005]141号)、《关于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试行规定》(宝国资办[2003]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区别经营者在任与前任形成不实资产的情况,分别处置,形成不同的处置意见,由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质量检查。 (1)企业集团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的自查、互查和检查。 (2)区清产办将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以及编制的清查阶段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5、上报结果及批复。 (1)在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的基础上,企业正式行文报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完成清产核资报表(核实数)的编制,形成集团核实后的合并汇总报表报送区清产办;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管理建议书等。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清产核资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承诺。 (2)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资产损益进行核定,核准企业国有资本金和相关数据并批复企业。 (3)企业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批复,按区有关文件规定就资产损失进行移交处置并完成调账。 (4)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据批复进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同时按批复数与资产统计年报衔接,并作为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数。 (三)总结阶段 1、建章立制。 企业或企业集团针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各项制度。 2、工作总结。 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送区清产办。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清产核资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企业改制转制需要解决账面资产与实际价值背离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予以解决。 2、对企业或企业集团提出产权界定要求的,经向区清产办提出申请,由区国资委、区清产办共同界定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 参加清产核资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认识到清产核资工作的必要性、责任性、严肃性;要认识到资产、经营状况清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董事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根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要切实维护纪律 要严肃清产核资工作纪律,在清查过程中,必须按已经明确的政策规定执行;对有意隐匿资产、隐瞒或虚报损失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要确保工作质量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把好清查关、审核关、填报关、检查关,确保工作的质量。 (五)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企业或企业集团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等,向区清产办反映沟通。 六、各镇所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清产核资 工作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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