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上海市宝山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和要求,由宝山区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并且接受宝山区司法局和区医调办指导管理,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医调委以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和免费调解为工作特色,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以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履行调处宝山区内医患纠纷的职能。
工作方式
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受理范围
一、患方索赔金额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并申请人民调解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或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不论索赔额度大小。
不予受理范围
一、患者与本辖区以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三、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对医患纠纷已作出裁判的;
五、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
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申请调解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填写《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申请表》;
二、患方申请人需出示身份证明、就医证明;
三、医方委托申请的,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患者已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代表提出申请,继承人代表应当提交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五、同一患者因同一病例与数个区域的多家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的,由患者自主选择由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医调委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