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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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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03-29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8〕10号
  • 发文日期: 2018-03-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宝山区贯彻<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贯彻<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322


宝山区贯彻《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称《办法》)已20171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3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用法治方式加强宝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办法》并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1.区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1),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

各街镇、园区应按区政府及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2.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区政府及区应急、防汛、农业等部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决策依据。

 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水务、安监、环保、农业、公安、消防、民政、教育、民防、财政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水务、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结合宝山气象灾害特点,修订完善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区有关单位应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防御措施。

4.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环保、水务、建设交通、公安、农业、民政、民防、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宝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5.区财政局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强化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6.区气象局会同民政、环保水务等部门依据上海市气象安全街镇建设规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建设,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7.区建设交通、水务、民政等部门应会同罗泾、月浦、友谊和吴淞等沿江沿海区域街镇建设台风转移人员临时避难场所、船只避风港(锚地)等防灾场所

8.区水务等部门应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疏通河道、加固堤防;建设开发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确保排水畅通。

9.区建设交通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轨道交通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道路结冰防护设施。

10.区气象局应加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整改或消除隐患;加强对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11.区建设交通、安监、经济信息化、环保、水务、通讯等部门应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维护管理;相关设施在建设、维护时,应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防御能力。

12.区农业部门应加强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的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13.区民防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等人防工程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检查指导,完善人防工程暴雨积涝防护设施,提高城市地下空间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14.宝山区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区气象局会同区安监、消防、建设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重点单位的认定,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

三、优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机制

15.根据宝山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区气象局应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完善大风、大雾、道路结冰等监测设施。加强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顾村公园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布局。

16.区气象局以及区水务、环保、建设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推进各部门的数据融合。

17.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以下简称区气象台)应建立精细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逐步开展分片区气象灾害预警,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18.区气象局应会同区水务、环保、建设交通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19.区应急办会同区气象局建立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暨联络员会议制度(详见附件2)。区气象台应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网站、调频广播、区电视台、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0.区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切实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21.区气象台应在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区应急办、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政府总值班室等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区应急办、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政府总值班室等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应通过各种形式指导单位和个人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实施意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22.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气象局应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便于区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23.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

1)区教育局应指导督促中小学、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应采取灵活安排,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应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2)各街镇、园区应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避险措施;对因气象灾害发生误工的人员,不得作迟到或缺勤处理。

3)各街镇、园区应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停止举办户外活动,进行应急抢险户外作业的除外;应指导受影响单位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4.区气象台发布高温预警信号期间,各街镇、园区应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发布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区公安分局应指导督促车辆所有人、驾驶人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指导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区公安分局应对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采取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督促车辆驾驶人降低车速,保证行驶安全。

发布大雾、霾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区教育局应指导督促学校、幼托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各街镇、园区应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25.区气象台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期间,区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应指导督促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指导督促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26.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气象、民政、水务等有关部门应进行灾害情况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五、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

27.区气象局应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基层、公众、各行业的参与度,共同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28.区教育局应指导督促学校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区文广影视局应指导督促媒体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宣传;区安全监管局应指导督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

29.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和应急演练,参与灾后救助、心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30.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六、严肃追究失职、不作为行为

31.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镇、园区的工作人员有未按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等情形,由任免机关或管理单位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宝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

2.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暨联络员会议制度

3.宝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宝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宝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一、联席会议宗旨

联席会议的宗旨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整合有关部门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措施。

二、工作原则

联席会议在区委、区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街镇、园区开展工作。

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席会议的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参会单位为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议题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关部门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指示和工作部署;根据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方案;研究解决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市、区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具体政策措施。

  2.通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督促和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4.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责任制,履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抓好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专项检查。

5.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社会化。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研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划、措施和指导意见适时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和方案。

  2.及时了解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进展情况,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承办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4.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和经验。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担任,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也可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调整召开时间。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

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总结前期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工作情况通报未来一段时间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总结交流各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预警服务情况、效益及意见和建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发委、区经委(信息委)、区商务委(旅游局)、区农委、区建委(交通委)、区卫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广影视局、区环保局、区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安局、区民防办、区滨江委、区公安消防支队、杨行镇、月浦镇、罗泾镇、罗店镇、顾村镇、大场镇、庙行镇、淞南镇、高境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情况通报工作做好上情下达,协调各委办局、街镇、园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综合协调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区气象局:研究制定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划和应对措施;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气象灾情调查、信息共享、影响评估、联动联防工作; 负责向成员单位提供基本气象观测数据和天气气候分析报告;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完善运行机制依法开展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3.区发委: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4.区经委(信息委):协同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协同做好公共通信设施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工作。

5.区商务委(旅游局):协同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配合区气象局指导和规范A级旅游景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反馈制度。

6.区农委:协同建立农业气象灾害、病虫害测报和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评估会商机制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协同推进农业气象灾害信息进村入户工作。

7.区建委(交通委):依照职责做好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做好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工作。协同建立道路交通气象灾害联动联防工作机制依照职责加强道路交通防御气象灾害基础设施建设

8.区公安分局:做好道路交通防御气象灾害的组织、管理工作与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信息相互通报机制。

9.区民政局:协助气象部门指导街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安全街镇建设,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措施协同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情综合调查、评估工作,建立灾情通报机制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救灾应急响应工作。

10.区财政局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1.区教育局: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指导、监督全区学校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建立学校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协同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学校工作。

12.区卫委:负责提供因气象条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条件对人体健康影响评估。

13.区文广影视局:指导督促广播电视台建立定时播发气象预报、即时插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机制,配合区气象局共同做好广播电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14.区环保局:负责提供因气象条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相关信息。

15.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导各街镇房屋管理部门督促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措施配合区气象局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16.区水务局:在水利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建立汛情会商及信息共享机制依照职责做好水利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工作。

17.区安局:配合协调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气象部门会做好气象灾害重点单位的认定。

18.区民防办:在城市地下空间等人防工程建设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措施,指导督促城市地下空间业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9.区滨江委:依据职责加强吴淞口国际邮轮港等滨江地区的气象灾害防护设施,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工作。

20.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协调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气象部门会做好气象灾害重点单位的认定

21.各街镇、园区:依据职责开展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与区气象局建立灾害信息共享、气象灾害预警、联动联防、灾情会商和调查评估等工作机制依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本行业、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并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抓好本行业、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明确责任,重大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附件2

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暨联络员

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宝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和《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13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参照国家、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模式,建立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暨联络员会议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事件预警信息。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由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共同管理,区应急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区气象局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联络员会议

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联络员会议成员单位为宝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单位预警信息发布联络员由对口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会议主要职责为推进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建立精细化预警服务网络、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

三、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通过宝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批、发布等管理工作,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13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3

宝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陈云彬  副区长

吴峻石  区气象局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敏玉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清杰  区经委副调研员

饶宇循  区商务委(旅游局)副主任

张海峰  区农委副主任

   区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副主任

胡能奎  区滨江委副主任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瑞发  区民政局副局长

孙进才  区财政局副局长

顾林兴  区教育局副调研员

承建国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郇秀志  区文广影视局副局长

吴伟良  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李卫华  区环保局副局长

徐爱国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调研员

王大远  区水务局副局长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同岗  区民防办副主任

   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梅勇成  区气象局副局长

刘惠斌  杨行镇副镇长

   月浦镇副镇长

顾秋平  罗泾镇副镇长

朱琼芳  罗店镇副镇长

王毓铭  顾村镇副书记

许志康  大场镇副镇长

金海斌  庙行镇副镇长

吴金平  淞南镇副镇长

钟国定  高境镇副镇长

   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元尤  吴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勇雷  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咏梅  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祝铭东  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峻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闫乐同志兼任。

今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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