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宝人社〔2012〕17号
关于印发《宝山区其他事业单位
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社区(街道),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62号),我们制定了《宝山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本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附件:1、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表
2、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津贴标准表
3、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表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通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75份)
宝山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62号)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区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将规范后的本市津贴补贴、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单位发放的奖金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清理核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本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二)区人保局(公务员局)、区财政局核定主管部门所属全部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各主管部门在区人保局(公务员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经费来源等因素,分别核定本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区人保局(公务员局)、区财政局备案。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
(四)各主管部门在核定本单位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对收入水平高且主要依赖行政或垄断性公共资源作为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限制;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要合理倾斜。
(五)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区人保局(公务员局)、区财政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约为60%,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设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两个项目,各单位不得再另外设置项目。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和岗位职责,全市统一标准。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责任和数量,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量,确定不同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约为40%,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自行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区人保局(公务员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原国家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财政或单位分别负担。即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绩效工资调控线之内的新增部分,原则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和单位按原分担比例安排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负担。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筹措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解决。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性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本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人保局(公务员局)、区财政局加强指导,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主管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区人保局(公务员局)、区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三)本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对部门要予以严肃批评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