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根据市政府批准,我区各学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需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各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按以下流程实施:
1.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调整标准。
2.按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将调整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征询方式提前告知每位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备查归档。
3.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征询反馈意见,结合代办服务单位或供给单位的实际成本计划情况,召开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书面意见,同时备查归档。家委会应按本校制定的家委会制度或章程,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维护学生(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4.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和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政府采购法要求,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符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的代办服务单位及供给单位,同时签订规范合同。
5.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确定后,应作为中小学(幼儿园)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审定,每年7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附件3.)向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报告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相关部门组成收费管理联合小组对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进行论证和研判,回复同意后学校(幼儿园)在开学收费前向社会公示。
家长委员会、学校(幼儿园)、教育、物价、财政部门任何一方对拟调整的标准表示异议的,均不得调价。
新开办中小学(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园)实际执收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家长收取代办服务费时,应事先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代办服务性收费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咨询。
四、加强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学年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再调整。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幼儿)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在代办服务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幼儿)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计入学校账户,与学生(幼儿)家长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三)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公示标准收取,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票据,费用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
(五)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条件的逐步加大对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六)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调整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报告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分析研判,对标准异常的收费项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保持区域内公办学校校际间代办服务性收费水平基本相当,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幼儿园)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2016年3月起执行。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2.上海市幼儿园年度体检项目清单
3.宝山区教育单位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报告书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1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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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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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原则 |
备 注 |
|
一 |
教学服务类 |
||||
1 |
课本和作业本费 |
每生每学期 |
多退少不补 |
学期结束出具清单。 |
|
2 |
课外教育活动费 |
每生每学期 |
多退少不补 |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
|
3 |
卫生保健费 |
每生每学期 |
多退少不补 |
学期结束出具清单。 |
|
4 |
国防教育费 |
每生每次 |
据实结算 |
指餐费。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
|
5 |
民防教育费 |
每生每天 |
据实结算 |
指餐费。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
|
6 |
学农费 |
每生每天 |
据实结算 |
指餐费。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
|
7 |
社会实践费用 |
每生 |
据实结算 |
指餐费。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
|
二 |
代收类 |
||||
1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每生每学年 |
学生自愿 |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
|
2 |
招考资料费 |
每生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包括:高考指南、高校招生专业录取人数及考分、招生专业目录、高考志愿填报手册、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上海卷)考试手册、艺术类专业考生报考指南、高考英语口试手册、计算机、2B涂卡专用笔。 |
|
3 |
高校招生体检费 |
每生 |
据实结算 |
|
|
三 |
生活类 |
||||
1 |
校服费 |
每生每套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
|
2 |
餐费 |
每生每餐 |
学生自愿,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
|
|
3 |
校车费 |
每生每月 |
学生自愿,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
||
4 |
住宿学生生活用品费 |
每生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新生入学时收取。 |
|
义务教育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原则 |
备 注 |
|
1 |
课外教育活动费 |
每生每学期 |
学生自愿,多退少不补 |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
|
2 |
校服费 |
每生每套 |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 |
|
|
3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每生每学年 |
学生自愿 |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
|
4 |
餐费 |
每生每餐 |
学生自愿,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
|
|
5 |
校车费 |
每生每月 |
学生自愿,按月收取,超过部分政府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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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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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原则 |
备 注 |
|
一 |
保育服务类 |
||||
1 |
餐费 |
每生每餐 |
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
|
|
2 |
点心费 |
每生每餐 |
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
|
|
3 |
生活用品 |
每生每学期 |
据实结算 |
指小毛巾。 |
|
4 |
体检费 |
每生每年 |
据实结算 |
体检项目详见附件2。 |
|
5 |
校车费 |
每生每月 |
幼儿自愿、按月收取、据实结算 |
|
|
6 |
延时服务费 |
每生每次 |
幼儿自愿,据实结算 |
使用税务发票,寄宿制幼儿园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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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延时服务费(双休日、国定假日) |
每生每天(餐费、点心另收) |
幼儿自愿,据实结算 |
||
二 |
教育服务类 |
||||
1 |
课程配套标准材料费 |
每生每学期 |
幼儿自愿,多退少不补 |
指图画纸、图画笔、剪纸、橡皮泥。 |
|
2 |
课外活动费 |
每生每学期 |
幼儿自愿,多退少不补 |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
|
三 |
其他类 |
||||
1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 |
每生每学年 |
幼儿自愿 |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
附件2
幼儿园年度体检项目清单 |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1 |
问诊 |
既往病史(先天性心脏病、癫痫、高热惊厥、哮喘、过敏史等),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明显不适症状 |
2 |
体格检查 |
内科检查项目(心、肺、肝、脾、血压)、眼科检查项目(裸眼远视力、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口腔检查(牙齿、牙周)、外科检查项目(头、颈、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形态指标(身高、体重)等 |
3 |
血常规 |
血红蛋白、淋巴分型 |
4 |
尿常规 |
外观、酸碱度、蛋白定性、镜检 |
附件3
宝山区教育单位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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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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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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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原收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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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2 |
|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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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是(√) |
否(×) |
调整情况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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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提前告知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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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召开家委会专题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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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经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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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单位是否经询价、比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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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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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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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单位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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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联合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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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四份,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单位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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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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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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