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工商宝山分局联合拟订的《宝山区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积极配合,结合拆除违法建筑、卫生创建、环境整治等工作,认真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把这一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宝山区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政府52号令),按照区委“平安宝山”建设和区政府“12项实事工程”建设工作要求,区公安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在前期对辖区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发放基本结束,但废旧行业中仍存在无证、无照收购摊(点)和违法违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突出问题,决定自9月24日起至10月24日,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以“取缔无照、规范有证”为主题的废旧金属收购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炳文、工商宝山分局副局长顾瑾为负责人,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工商宝山分局市场科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联络员:俞国松,联系电话:56608111*30237)。 二、指导思想 此次联合整治行动,主要以“取缔无照、规范有证”为目标:一是严厉打击查处废旧行业内存在的收赃、偷盗等犯罪窝点;二是取缔查处无证、无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三是规范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的经营行为;四是查处一批从事偷盗、收赃、违法收购等违法犯罪人员。通过专项整治,维护辖区废旧金属经营秩序,建全和完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其经营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一)区公安分局(工商宝山分局予以配合) 1、负责对在整治行动中查获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企业、当事人及物品的处理。 2、负责对在整治行动中查获的不具有收购电缆线等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资格的企业、当事人及物品的处理。 3、负责对已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收购、台账不清、登记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处理。 4、查处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公安分局开具《上海市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记录单》,并按办案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二)工商宝山分局(区公安分局予以配合) 1、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2、做好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换照工作。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宝山分局按办案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信息收集,提高整治行动针对性 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对地区中无证无照收购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摸,并结合近年来掌握或群众举报的偷盗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摸清情况,列出重点,使专项整治行动具针对性。 (二)集中打击,加大查处力度 对列出的重点问题、重点区域,区公安分局和工商宝山分局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加大查处力度,尤其是加强对杨行、月浦、淞南镇等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会同当地派出所、工商所开展联合整治行动,达到对重点地区整治效果。 (三)从严整顿废旧金属市场,规范经营行为 在整治工作中,各派出所、工商所要主动与街道、镇综治办取得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废旧收购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日常检查监督,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无《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而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和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合法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台账、不按要求做好登记以及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坚决打击偷盗、收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联合开展“取缔无照、规范有证” 废旧金属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取缔无照、规范有证”废旧金属整治工作作为近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 在当地街道、镇领导下,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既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又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把工作做好。 (三)加强长效管理 各街道、镇要根据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管理机制,由街道、镇综治办牵头,会同派出所、工商、城管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做好对辖区内的无证经营企业进行取缔,对证照齐全的企业依法管理,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对本辖区废旧行业经营管理的检查整治工作,“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保护合法”,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措施。 (四)严格执法工作 在取缔和查处无证无照废旧收购企业时,要做到“教育宣传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经教育告知不听的,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理。 (五)强化信息报送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难以解决或突发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各派出所、工商所要每周上报“区联合开展 ‘取缔无照、规范有证’废旧金属收购专项整治行动周报表”(附件)。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派出所、工商所要以书面形式将整治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和工商分局市场科。 上海市宝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 附件: 区联合开展“取缔无照、规范有证”废旧金属收购 专项整治行动周报表 (2006年 月 日) 核对公式:列:1=4+5;7=9+10+11+12;13=14+15+16+17+18 | 废品收购站点(有固定场所)情况(户) | 发放《通告》、《宣传资料》(家) | 公安(工商)查处情况(户) | 与工商(公安)联合执法查处情况(户) | 总数 | 有营业执照 | 有许可证 | |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无证) | 小计
| 抄告工商 | 吊销许可证 | 罚款并处限期整改 | 限期整改 | 罚款 | 小计
| 取缔 | 吊销执照 | 注销经营范围 | 停业整顿 | 罚款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对公式:1=2+3;4=6+7+8;9=11+12+13+14 | 查破案件情况(起) | 违法犯罪人员情况(人) | 小计 | 刑事案件 | 治安案件 | 采取强制措施 | 处 理 | 小计
| 逮捕 | 刑事拘留 | 取保候审 | 其他 | 小计 | 劳教
| 治安拘留 | 治安警告 | 罚款 | 其他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合计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于2006年9月24日起每周五下午上报 公安传真:30542 工商传真:56672056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收购行业 整治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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