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
1、全年我局主动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235条,全文电子化率100%,公开率98.7%。从主动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涉及财政资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
2、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全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87件,行政处罚决定54件。
3、落实财政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部门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三公”经费等公开情况。2019年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部门及基层单位预算、2018年宝山区水务局部门及基层单位决算网上公开及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时公开。根据《上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列入今年政府投资的区级项目(月浦城区排水系统、张华浜东排水系统),根据项目的招标情况、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许可等均在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开。
5、深化河长制信息公开。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全面推进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公开透明,动态更新河长湖长名单、监督电话,进一步加大河长制信息公开力度,并做好对街镇园区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推进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一河一策”与长效管理信息公开。今年重点公开了河道的水质状况、调整后的河道明细及河长名单。
6、加大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提案,原则上公开答复全文。今年5件主办件均网上公开。
7、加大决策公开力度。今年我局有一项决策前公开任务:《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草案)》,做到决策前公布决策草案和依据、重大决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情况向社会公布及重大决策议题上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等,均严格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各项指标进行操作。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门户网站、信函、电报、传真,当面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内容填写申请告知书给予答复。
今年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2件,其中刘正达公民依申请要求获取的2件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信息按规定给予了提供并进行了回复和系统操作。
本年度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1、健全制度、强化政务信息日常管理。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各科室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再次进行明确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不断完善保密审查机制、源头管理机制。
2、规范程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流程。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创新形式,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在公开内容上,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重点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内容。
3、狠抓落实,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范围。健全网上信息公开和服务平台,积极开拓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有效的完成各类主动信息公开,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的质量和水平。
(四)平台建设方面
1、以宝山区政府网站为主体平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市局业务条线和区有关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回应,扩大公开范围。积极推进办事公开,局机构设置及局系统各部门工作职责、业务科室办事流程、重点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河长制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统计、报送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包括公开目录编制、公开申请处理、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咨询服务提供、复议诉讼应诉等各方面情况,均以月度统计、年度报告等形式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全文内容,采用电子文档网上公开和纸质文档向宝山区档案馆报送的形式,以方便公众在集中查阅点查阅。
(五)监督保障方面
1、完善组织,加强业务培训。坚持精干、高效原则,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转高效。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区政务公开培训会议,通过案例分析等形式进一步学习掌握实务操作,增强政务公开意识。
2、我局对照第三方评议机构作出《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中期评议情况反馈单》的存在问题清单,及时做出情况说明,对于存在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整改。
3、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和区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围绕重点领域、民生改善和社会关切,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认真完成年度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要求的各项评估指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23 |
-6 |
387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3 |
0 |
72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50 |
0 |
54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7 |
614.08万元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政务新媒体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宝山水务局没有建立官方政务微博。以宝山区政府网站、防汛信息服务网以及宝山水务微信平台为依托,及时面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公众服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水务对外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信息公开的广度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全面落实推行“河长制”,在本区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大河长制信息公开力度,并做好对街镇园区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
(三)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水务业务方面政策性较强,但基本都是由水利部、市水务局制定,区层面相关政策制定较少,虽然我局制订的文件能及时在网上进行公开,但对于水利部、市水务局的相关政策文件解读转载较少,仍需在区层面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宝山区水务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