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鹏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迪迪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28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迪迪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山区鹏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025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宝山区鹏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迪迪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22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413.79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宝山区鹏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迪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2000元;
四、对申请人张迪迪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