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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府复字(2021)第5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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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2-11-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11-1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1)第583

 

申请人:上海宝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宝山人社认(2021)字第2580号),于2021年12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同年1220日,本机关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XX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1022日,被申请人作出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在申请人公司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所作叙述存在众多疑点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824日,第三人就613发生的事故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826日予以受理。同年8月26日、同年1015日,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第三人发送了《提供证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签有2021年41日至2022年21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案发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工作时间6时至20,工作场所通南路XX2021年613日,第三人公共厕所厕所打扫卫生因为右脚不慎卡入厕门台阶之间收回扭伤右脚615日,第三人至上海市北站医院就诊,病史主诉“小腿外伤”,初步诊断结果骨骨折踝骨

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案发当日第三上班迟到到岗时右脚一拐一拐XX询问第三人是否需要医院以及是否疼痛时第三人表示不太不需要医院显然XX第三人还可以行走并无其他不适状态对此情节第三人之后表示迟到编造谎言;三人6点40通过微信电话微信图片直属领导报告右腿伤情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工作就医诊疗此后相关病史记载外伤8小时活动受限诊断右侧胫骨下端皮质中分离骨折线累及关节内踝软组织肿胀上述伤情表述第三人活动行走受限第三人工作环境单人作业当前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上班途中摔倒所致基于时间线第三人伤情不能排除第三人本次事故工作原因所致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伤可以认定为时间工作地点原因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将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据此,被申请人于10月22作出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于同年10月31日邮寄送达至第三人申请人。此外,申请人在本案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供第三人受伤与工作地、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无关的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案发当天2021年613日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正常工作时间为6时至20。2021年613630许,第三人在在公共厕所女厕所打扫卫生,因为右脚不慎卡入厕门与台阶之间,收回时扭伤右脚后经上海市北站医院诊断为骨骨折,右内踝骨折

被申请人综合调查情况认为,第三人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一)项和《实施办法》十四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且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遂于202110月22作出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为工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调查核实通知书、提供证据通知书、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病历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及相关文书送达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主体适格。

第三人于20218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8月26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调查核实通知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于同日及2021年8月26日先后作出《提供证据通知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1022日,被申请人作出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所受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认为系争《认定工伤认定书》中认定事实存在众多疑点,经查,在本案工伤认定调查期间,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第三人不构成工伤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宝山人社认(2021)字第258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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