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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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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8-21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20〕31号
  • 发文日期: 2020-08-1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8月19日


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江退捕禁捕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行为,确保本区退捕和禁捕工作取得成效。根据《上海市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制定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全面加强长江退捕、禁捕工作,坚决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辖、全面排查、联动整治、长效管理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夯实区、镇和各部门的主体责任。狠抓落实,持续保持高压执法,坚决铁腕整治,管住船、管住贩,做到长江宝山段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强化涉渔案件行刑衔接,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形成具有宝山特色的严防、严控、严查、严处非法捕捞的属地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长江宝山段退捕、禁捕取得实效,为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作出宝山贡献。

三、重点任务

区农业农村委与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委等部门会同长航公安局、宝山海事局铁腕整治,重拳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抓住“捕捞、运输、销售”三个环节,按照市、区两级部署,开展执法行动。区内各相关街镇和部门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主体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运输、非法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重点区域

长江口宝山水域;沿江港口、码头、水利工程、堤防、海塘、闸口区域等;各类涉水自然保护地;水产品和捕捞器具生产厂家、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

(二)重点环节

捕捞环节:强化水上查、陆上堵、水陆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镇开展水陆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外来渔船和“三无”船舶、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产性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清理取缔各类违规网具。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追查、深挖和严处。对查处的外来渔船和从业人员等信息及时通报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领导小组。

运输环节:按照“发现一船、查扣一船、拆解一船”的原则,对辖区内水域、港口、码头等重点区域内的“三无”船舶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整治大马力快艇等各类涉渔“三无”船舶违规航行运营、运输渔获物、违规停泊的行为,一经查获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处置。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业行业管理部门。

销售环节:聚焦生产厂家、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渔获物交易和非法捕捞渔具制售的行为。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以长江野生鱼为噱头等宣传营销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深挖索源。

(三)重点时段

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四、组织领导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陈杰担任组长,副区长陈云彬、黄辉担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和沿江街镇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和街道各安排一名责任科室(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

各相关部门和街镇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实施本辖区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和后期长效监管等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调长江宝山段退捕禁捕相关工作,及时做好信息收集、通报、报送等工作。会同区公安分局制定打击长江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联合长航公安开展区内长江水域水上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周边地区联勤联动,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通报外来渔船和从业人员信息。

(二)区公安分局:牵头制定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深挖细查涉嫌长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本区沿江地区及港口区域内船舶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打击妨害、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查处涉嫌非法捕捞团伙性质犯罪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犯罪行为。

(三)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本区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协调本区下属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水产制品生产企业、水产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名单,加强对电商平台售卖“长江野生鱼”“野生长江江鲜”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四)区交通委:配合宝山海事局,制定打击大马力快艇等各类“三无”船舶的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维护港口、码头和内河运营秩序,负责组织我区地方海事部门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港口运营秩序,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及非法侵占航道、锚地等行为。

(五)宝山海事局:会同区交通委依法查处大马力快艇等各类“三无”船舶。查处各类非法侵占航道、锚地、港区等行为,维护水上通航秩序。

(六)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区信访办、长航上海公安分局吴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沿江各街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一网统管”、网格化管理等信息共享、快速反应、联勤联动优势,建立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形成问题清单,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查处,加强对辖区内外来人口综合治理。走访摸排涉及渔获物交易和渔具销售的市场主体和场所。全面清理取缔为非法捕捞提供生活生产便利的违法搭建、出租房屋、接水接电、供应生产资料、仓储收购销售渔获物、修造船舶等产业链环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区委、区政府按照狠抓落实的工作体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要以市级部门制定的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指导,制定本区各条线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底线意识,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目标,重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运输、非法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集聚效应

各相关部门要紧密加强沟通协作,通过综合执法、联合行动、水查陆处等多种方式,落实各项工作。加强信息通报,对发现的非法捕捞、“三无”船舶及渔获物违规流通等案件,要深挖线索、严厉查处。

(三)加强执法保障,提升执法能力

各部门要结合禁捕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建设沿江渔政、公安执法船艇及补给停靠码头、船舶扣押、拆解等固定场所。加强高速执法艇、无人机、雷达光电、远程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新设备配置,提升一线执法效能。

(四)加强政策支持,强化资金保障

区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相关部门做好需求对接,重点保障禁捕执法监管资金需求。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禁捕氛围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讲退捕禁捕政策,积极推广退捕与禁捕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相关违法行为举报监督。

(六)加强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和相关街镇要把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作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约束性任务,纳入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对禁捕工作不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附件: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陈  杰      区长

副组长:

陈云彬      副区长

黄  辉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

申向军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丽英      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龚施善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顾  瑾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邵  琦      区民政局局长

李  岚      区财政局局长

黄雅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众伟      区交通委主任

沈  强      区水务局局长

孙  晋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区政府新闻办主任

沈海敏      区司法局局长

施永根      区绿化市容局局长

钱荣根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学智      区信访办主任

唐  武      宝山海事局局长

于  镭      长航公安吴淞派出所所长

陈  俊      月浦镇镇长人选

杨  辛      罗泾镇镇长

朱琼芳      罗店镇副镇长

邢  彤      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郁梦娴      吴淞街道办事处主任

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张丽英同志兼任。

宝山区长江退捕与禁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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