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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八届五次会议8E033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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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建议提案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1-06-0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5-2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我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进行专题研究和落实。现就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资源性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据2020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区农用地6.3万亩(含耕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4.9万亩(含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0.2万亩。

2020年,我区开展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和20年以上长期合同排摸梳理工作。据统计截至20203月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约1.3万亩。截至202010月,全区在履约期内的租赁合同1015个,其中20年以上长期合同103个,占比10.15%2009年前签订的长期合同90个。按照整改要求,至2020年底,已完成整改和明确可以整改的合同50个。

二、农村集体土地监管主要做法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根据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要求,2015年我区罗店镇、罗泾镇和月浦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分中心,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流转意向信息报各镇公开交易市场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业要素交易分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招标。中标后,流转合同在“上海市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网签,保证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公开透明

(二)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行为

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我区各镇以经济合同管理为抓手,出台了加强合同管理、统筹经济发展的各项文件,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出租行为。一是严格送审制度,把好合同审批关。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相关民主程序后拟定的经济合同,送镇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二是建立准入机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制订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的合同项目,产业业态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不得引入负面清单内的产业,从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三是制订指导价格,提升经济效益。各镇根据本地区各区域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统一发布土地、厂房、商业用房等租金指导价格,签订合同单价一般不得低于指导价格。四是规范合同年限,防止出现长期合同。根据规划及合同管理要求,对合同签订年限加以规范,防止出现长期合同,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据统计,2017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以1-3年为主,未发现20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五是建立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后,按要求将合同交镇经管站进行备案,同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对合同的收款、欠款、合同执行率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明确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人,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日常加强对农用地非农化、非粮化等改变土地性质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区镇相关职能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三、关于提案中的相关建议

关于“设立区级集体经营资产租赁的交易中心”问题。2020年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出台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明确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纳入其目录,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有交易分平台或综合交易系统进行交易。2021年度市有关部门明确提出各区要有序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我区将按照上级要求,引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统一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挂牌,竞价交易。

关于“对辖区内的农村土地及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问题。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对集体土地和资产进行全面梳理,摸清集体家底,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理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科创宝山”建设的总体战略方向,有效统筹管理本区招商资源信息,精准统筹项目布局,区投促办正在梳理全区范围内的空置土地资源信息,为优质项目落地夯实基础。

关于“租期超过20年等涉嫌违法的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清理”问题。我委持续督促镇村加强合同管理,对剩余整改有难度的长期合同进行跟踪。各镇村明确表示将本着锲而不舍的态度,继续与承租方协商沟通,争取废止原合同,签订新合同;如确实无法废止原合同的,设想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补齐原合同的不足;对确实协商不成的承租方,在充分考虑法律成本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关于“设立集体土地租赁的评估制度”问题。目前各镇出台了镇域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土地、厂房、商业用房等租金指导价格,规定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区域指导价格。同时,农村集体资产将按照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则进行交易,应评估的,执行评估制度,确保租赁价格符合市场价,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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