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等十委办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29号)以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文《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35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至2021年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宝山区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区实际,拟就联合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联合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包括医疗废物、生活垃圾、输液瓶(袋)在内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通过规范分类、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模式。在全区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2021年年底前,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可追溯系统信息化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范围
以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民营护理院为重点兼顾门诊部、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源头分类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生活垃圾、输液瓶(袋)源头分类。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本机构各科室医疗废物清单,严防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输液瓶(袋)混类收集。
(二)严格医疗废物管理 产生医疗废物各科室依据医疗废物清单对按照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严禁使用非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收集医疗废物;强化医疗废物来源相关信息登记,做好医疗废物暂存入库及出库管理,严防医疗废物流失。
2020年底前,市级医疗机构需全面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实现应分尽分及可追溯;2021年底前,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需全面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院、民营护理院构建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平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平台应与上海市医疗废物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确保医疗废物大数据分析及适时监管。
(三)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加强科学分类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交由本市确定的回收利用企业,不得擅自交由未经确定的回收利用企业。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台账,确保输液瓶(袋)产生及流向可追溯。
四、工作内容
(一)完善组织架构(6月底完成)
成立宝山区医疗废物综合治理及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两部门建立联络机制,负责专项工作对接及实施。具体组织架构如下
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学东、王健惠
成员:黄铮、沈正平、钱晓忠、沈丽娟、孙利勇、谢岗、王海健、吴敏、顾星
联络办公室: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和中医药管理科 张文芳 33796903
区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废科 曹燕 56609513
(二)开展联合培训(7月初完成)
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初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开展联合培训,传达近期医疗废物相关文件精神、宝山区联合督查工作方案、开展相关法规知识培训与宣贯、对前期医疗废物信息化试点单位进行经验介绍(淞南社区),区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市危险废物监管联网平台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领等工作进行培训。
(三)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完成)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自查表”(详见《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工作的通知》附件1)要求完成自查自纠,进一步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废物、生活垃圾、输液瓶(袋)各环节全流程管理,建立问题整改清单销号管理措施,积极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生活垃圾无棉球行动。2020年7月15日前各医疗机构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联合排查整治阶段(7月中旬至10月)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各自职责,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领域双随机、综合评价及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严肃查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做好追踪复查,确保良好监管效果。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通报医疗卫生机构向生态环境局申报医疗废物情况,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
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商务委、经委、公安分局、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局建立沟通机制,及时相互通报相应信息。(详见《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工作的通知》附件3)
区卫健委每月5日前向市卫健委上报上一月度专项整治工作动态。(详见《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工作的通知》附件4)
(五)联合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将于10月至11月对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区卫健委及相关部门做好迎检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对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各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目前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对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意义,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此次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稳步推进
各医疗机构在推进废弃物综合治理及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系统的工作中,要明确重点环节,着重查找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环节的漏洞,及时查找、解决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系统推进方面面临的困难,确保整改落到实处,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提升效能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本轮废弃物综合整治工作中及时总结工作亮点,提升综合整治成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以此项工作为契机,建立长效协同管理机制,提升各工作部门工作效能。 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