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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宝山区绿化市容局、宝山区水务局、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宝山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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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5-04-01
  • 发文字号: 宝环保〔2025〕5号
  • 发文日期: 2025-04-0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生态环境局

 

吴淞街道办事处、友谊路街道办事处、罗泾镇人民政府、月浦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美丽上海建设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海洋函2024182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上海市海洋垃圾清理沪海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环海〔202527号)有关要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宝山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41





宝山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美丽上海建设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和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海洋垃圾清理沪海行动方案(2025-2027)》有关要求,以长江——宝山段海湾为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坚持陆海统筹、标本兼治,坚持依法治理、多元共治,建立健全海洋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加快推进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重点围绕清捞。海湾内无明显大片海洋垃圾,整体达到基本清洁(垃圾盖度5‰)的美丽海湾考核要求;基本形成具有宝山特色的海洋垃圾多元共治机制。

2027年底前重点突出利用。海湾内海洋垃圾密度大幅下降,常态化达到基本清洁(垃圾盖度5‰)及以上水平;海洋垃圾多元共治模式有效运行,为2030长江——宝山段建成绿色产业型美丽海湾打牢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严控趋海垃圾入海

1.防治沿海垃圾入海。沿海岸线使用或者管理单位严格落实临近岸线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监管和清理收集主体责任,增加公园绿地、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等亲水区域垃圾收集设施配置比例和垃圾清运频次。督促引导渔民加强渔船生活垃圾和渔业废物收集,将废弃渔具(网具)以及淘汰泡沫浮球、木材、毛竹等携带上岸进行处置,防治农业废弃物入海。(区绿化市容局、区滨江委、区农业农村委、相关沿海街镇、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

2.防治河流垃圾入海。聚焦直接入海(江)河流(沟渠),相关责任主体做好入海(江)闸口区域(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漂浮垃圾打捞,按照国家可视范围内无垃圾堆存要求定期清理,筑牢入海(江)河流清洁治理防线。 (区水务局(区海洋局)、相关沿海街镇、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

3.防治船舶垃圾入海。建立船、港、城一体的现代化船舶垃圾治理体系,强化全域港口码头垃圾的岸上接收能力,2025年完成码头船舶垃圾专用垃圾或垃圾箱等岸带接收设施的配置,建立完善船舶垃圾上岸接收转运处置的闭环管理流程。鼓励设置智能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码头需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岸基接收设施。对到港船舶严格开展防污染设施配备和垃圾处理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船舶违规向海洋倾倒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区交通委、宝山海事局、吴淞海事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相关沿海街镇、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

(二)开展近岸海域垃圾清理打捞

4.强化近岸海域垃圾清理打捞责任落实。对于公用岸段,明确各岸段责任主体及分工;对于专用岸段,各专用岸段责任主体落实门责,港口码头、宝钢股份、电厂、污水处理厂等使用岸线和近岸海域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使用岸线范围内的清捞工作。鼓励各责任主体委托具备较强技术力量的专业第三方单位开展清捞、分类、收运一体化实施。(相关沿海街镇、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

5.优化近岸海域垃圾清理打捞频次。根据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反馈的岸线清洁度巡查评估结果,结合潮汐特点,动态优化各岸段的最低清理打捞频次。评估为清洁、基本清洁的岸段落实每两周至少一次全覆盖清理,评估为不清洁的岸段落实每周至少一次全覆盖清理,并视具体情况增加清理频次,做到岸滩可视范围内无垃圾堆存。对容易堆积垃圾的重点区域适当加密打捞频次。对台风、天文大潮退后积聚的垃圾应及时进行重点清理。(区水务局(区海洋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相关沿海街镇、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

6.强化岸滩垃圾清理的巡查。各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结合日常管理以及堤防设施巡查,建立岸段巡查整改机制,对发现的垃圾聚集问题实施清单化管理。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街镇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实行岸段巡查——问题移交——整改核查的闭环管理机制,对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抽查推送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整改。(区生态环境局、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

(三)规范海洋垃圾的岸上处置

7.对接用好现有固体废物收运处置体系。各岸段责任主体做好与现有固体废物收运处置体系的对接,确保海洋垃圾上岸后的规范处置渠道畅通。鼓励对海洋垃圾进行分拣以及回收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及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转运贮存点须落实防雨防渗防扬撒等环保要求,鼓励配置粉碎机、压缩机等必要的工作设施,建立海洋垃圾分类转运贮存的台账记录,海洋垃圾计量实施单列。(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相关沿海街镇、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

8.加强海洋垃圾上岸后的监管。加强对运输、处理处置过程监管,规范垃圾暂存,严禁裸露堆放在码头以及河道岸边,防止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严格防范海洋垃圾二次入海。(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相关沿海街镇、岸段使用或管理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切实承担管理或使用岸滩的海洋垃圾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及专项经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岸滩垃圾的打捞、运输、分拣、处置、巡查等全流程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海洋垃圾防控宣传,普及海洋垃圾危害知识,开展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成果展示,鼓励引导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设立奖励机制,形成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监管力度

生态环境、水务、农委、海警、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岸线巡查和日常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掌握海洋垃圾分布情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责任主体。对在岸线随意堆积垃圾、向海洋违法倾倒垃圾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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