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科室、职能部门:
为规范我镇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控制用车成本,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开展,根据《宝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本区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租赁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务车辆租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公务车辆租赁坚持保障公务、一事一租、厉行节约。
二、租赁适用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且保留公务车辆无法满足公务出行的,可以租车。
(一)接待国家、外省市、本市其他区街镇代表团来我镇参观考察或工作调研;
(二)重要外事接待;
(三)举办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需要安排接送重要社会人士;
(四)处理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工作时,保留公务车辆无法满足出行的;
(五)其他特殊公务活动用车经镇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租赁不得长期包租。
三、租赁要求
(一)车辆租赁应当采用社会化方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应选择具备汽车租赁行业资格并“诚实守信、管理严格、服务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
(二)租赁公司的确定应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车费用按次结算;
(三)租赁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
(四)用车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改变的,待租赁完成后补办变更手续;
(五)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活动车辆的租赁,车辆租赁前必须按规定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
(六)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车辆租赁工作,建立车辆租赁台账,及时对本单位公务租用车辆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做好相关单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经费管理
应当从严控制租车费支出规模,租车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定额中列支。费用实行“一单一记录,一月一结账”。租车费报销时,应提供公务活动审批单等凭证(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等),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租车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镇属事业单位和镇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企业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办法;
(二)请镇社建办牵头参照本办法制定居民区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办法;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