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7年3月5日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同意,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监察工作,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切实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步伐,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区,确保"十一五"规划目标顺利实现的客观需要。 二、当前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源头防治腐败工作力度,强化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宝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证。 总体目标:以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新时期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方法和途经,构建起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体现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等综合效能的全区行政监察工作新格局。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应把握的原则 (一)依法监察的原则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推进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二)服务大局的原则 要围绕建设和谐社会,服从服务于宝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有效地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发挥行政监察工作在推进宝山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优质高效的原则 要把行政监察工作有效地纳入政府行政工作,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标本兼治,切实解决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工作实效,不断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依靠群众的原则 要密切联系群众,畅通投诉渠道,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机构的主导作用,发挥群众监督的基础作用,积极引导和切实提高社会监督的实效。 (五)惩防并举的原则 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市委、区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既要严明政纪和法纪,依法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责任,提高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加强教育,预防在前,构筑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律防线。 四、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区监察委的主要职责 宝山区监察委员会是宝山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宝山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监察委的双重领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基层监察室(科)的主要职责 基层监察室(科)是全区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主要负责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的行政监察工作,对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和区监察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几项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的各职能部门和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 2、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具体的重点项目、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监察,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 3、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宣传教育; 4、对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或违法问题及苗头,及时向本单位行政主管或分管领导和区监察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监察对象的举报、控告,初步调查核实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维护行政纪律; 5、加强与纪检、审计、司法等部门在源头预防、信息交流、查信办案、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做到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6、按照区的统一部署,落实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监察工作计划,确立工作重点,并做好监察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7、完成本单位领导和区监察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宝山区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监察活动,通过规范程序,不断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区监察委根据市监察委和区政府的要求,对区政府各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情况以及落实市和区的重大事项等应予以立项,重要监察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监察委员会备案。各基层监察室(科)根据区监察委和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的要求,确定立项项目。 2、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区监察委对重要立项项目要制定下发年度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基层监察室(科)要制定年度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向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委提出监察情况报告。区监察委视情要将半年或全年的检查结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监察委报告。基层监察室(科)要将全年的监督检查结果报区监察委和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 4、根据行政监察的结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监察对象限期整改,并视情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区政府所属各单位要把行政监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监察工作汇报,积极支持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健全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督查机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建立和落实监察室(科)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的行政办公会及行政工作例会制度。要定期研究和解决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加强检查,切实把行政监察工作落到实处。各基层监察室(科)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和区监察委汇报工作制度,建立监察室(科)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监察职责。 主题词:监察 行政监察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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