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4〕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02月0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4〕6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月浦镇 东至云林路,西至高压走廊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月狮村324.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24.4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月狮村九组866.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66.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月狮村七组4595.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0平方米、建设用地4593.5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月狮村十二组2940.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38.70平方米、建设用地2101.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726.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06.50平方米、建设用地7019.8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100370 监督电话:56105740
联系人:陈中杰、史田园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