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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 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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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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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宝府办〔20121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信息委、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精细化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质量,提高应用成效,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两类。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各类网络系统、业务系统、信息数据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购置,信息化规划及标准体系研究,以及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化配套建设。

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是指为了保障已建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应用功能正常运行所需的硬件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以及数据采集等。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协同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区统一信息化基础支撑体系为依托,以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发挥系统应用效能为目标,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信息化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分为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第三方技术咨询、监理、测试、安全评测和后评估等辅助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成立由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牵头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区信息委作为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计划编制、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息化配套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

(二)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负责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息化配套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和审批。

(三)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审核以及政府采购管理。

(四)宝山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五)宝山区监察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开展行政问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本单位或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应用推广、运行维护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确保信息化项目的应用成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计划编制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应符合国家、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际业务需求。新建项目应确认其为本单位所必需且目前尚无功能相近的系统可替代;扩建或改建项目应确认现有系统已不能满足业务拓展或变动需要;续建(分期建设)项目应在上期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申报。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区级预算单位凡是涉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不论是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还是通过本部门预算支出,均应向区信息委申报。区信息委全年受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集中编报项目计划。

日常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硬盘等)的采购、更新及维护,不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应提交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等相关材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预期效益、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作出说明。

第十条 区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域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合规性、优先性、集约性、特殊性、可行性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结合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拟定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在当年第二季度向区信息委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区信息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及计划执行情况,拟定调整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对计划下达半年后尚未启动的项目,原则上作调整处理。

第十二条 未列入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调整)的项目,不得实施,区财政部门不支付所需款项。因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直接向区政府专题报批。经区政府批准后,项目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报区信息委。

(二)区信息委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三)通过评审后,项目单位正式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实施申请。经区信息委审批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涉及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智能管理和监控系统等信息化配套建设的项目,须经区信息委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预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若有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经立项审批后,统一纳入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与软件,积极倡导信息系统建设的服务外包模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参照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履行合同。

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费应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原则上首付50%、通过验收后支付40%10%留待系统正常运行1年后支付(在合同中注明)。

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日内,项目单位应报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区信息委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投资预算等。因业务改变确需变更的,须报区信息委审批。

第十九条 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区信息委统一委派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13个月试运行,运行稳定并通过第三方技术测试(软件、网络、安全等)后,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内容、财务和档案进行初步验收。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区信息委申请项目正式验收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工作报告、用户意见、财务决算表、应用推进制度、文档归档清单等;

(二)项目技术报告、详细设计书、数据字典、施工图纸、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包括操作、安装、系统维护等);

(三)第三方技术测试报告、监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区信息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区财政部门依据《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证书》和合同,支付项目款项。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资产登记造册,及时入帐。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正式投入使用一年后,应用成效明显且经核实确需运维费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的申请或运维费调整,项目单位应向区信息委提交项目运维费的构成、依据、系统运行情况和实际效益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信息委负责运行维护项目的技术审核和运维费评估,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核定运维费。经核定后,运维费纳入部门预算。

运维费未经区信息委审核的,项目单位不得与第三方机构签订运行维护合同。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实行同一项目每两年重新申报(复审)一次,信息化项目后评估结果作为运维费核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化项目风险评估及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科技 信息 项目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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