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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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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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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府办〔2005〕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经委拟订的《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教兴市”的战略,根据市经委《关于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函》(沪经技〔2004〕542号)精神,为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宝山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从引进为主向消化吸收创新为主转变,从偏重引进硬件为主向软、硬件并举转变,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提高宝山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促进宝山区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重点支持本区支柱产业、骨干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并进行重点指导,开展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加强技术开发体系建设,使技术中心真正成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和技术发展的决策咨询中心、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以及人才集聚中心。
  构建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龙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为基础,下一级技术中心成为孵化上一级企业技术中心基地的三个梯度结构的技术创新体系。对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和市经委拨款资助的基础上,再由区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拨款支持;对被认定为区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拨款支持。
  二、加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工作
  对列入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或专利新产品项目,给予2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三、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著名、驰名商标
  从本意见发布实施后,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次认定为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已认定并在新年度仍能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已认定并在新年度仍能保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已认定并在三年期满被重新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认定并在三年期满被重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市名牌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审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五、区经委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科委和市经委专家库提供的行业专家,对区级技  术中心的认定、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或专利新产品项目进行评定。
  区经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负责奖励资金企业申请的受理,于12月31日前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和确认,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
  六、申请企业须递交奖励资金申请表、获得相关资格的证书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
  七、本意见中凡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条款与《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复的,按《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九、本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技术进步 若干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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