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毓华口腔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毓华口腔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1-04-13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1-04-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4-1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上海毓华口腔门诊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120215007
单位名称(或姓名) 上海毓华口腔门诊部
社会信用代码 923101L3MA1L07K7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毓华
处罚事由 医疗机构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依据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医疗机构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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