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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宝山区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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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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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宝府办〔20116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区环保局制订的《宝山区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文)和上海市环保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160号)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1年本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环境安全监督检查,探索和创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机制和手段,为全面实施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提供有力环境执法保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中心工作,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高度融合。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今年,本区环保专项行动包括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等三部分内容。

(一)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

按照《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禁止偷排偷放,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格环境准入,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对铅蓄电池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全区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处置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5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台帐,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废气、污水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对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回收处置企业落实计划,2011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对近年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铅蓄电池行业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后督察。

在媒体上公布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对辖区内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企业开展现场监察,20117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辖区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含单位名称、地址、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2.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全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

2)检查时间

20115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以排污申报登记以及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重点排查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情况。

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利用槽罐车运输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或者河道。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现场监察。

3.对电镀等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企业,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涉重金属污染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5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以及在水源保护区内废水直排的电镀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严把环评审批和验收关,禁止新建任何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四大独立工艺的企业;对已经环评审批但未验收的企业含以上四大工艺的,严格三同时竣工验收,控制新建企业由于四大工艺产生的废水、废气等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加强对现有电镀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现场检查。

对近年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电镀行业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后督察。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电镀企业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现场监察。

区经委负责推进电镀行业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

1.继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已建成的所有污水处理厂。

2)检查时间

20115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稳定运行,包括水量是否达到处理负荷、进出口流量是否合理、进出口水质情况等;

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和减排档案是否完善,异常情况、故障检修记录情况、停运记录情况是否完整等;

检查溶解氧、污泥浓度和污泥沉降比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污泥产量、药剂投加量和用电量是否满足要求等;

检查中控系统软件应用功能是否完善,运行参数历史数据是否完整,相关逻辑性是否合理,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及正常维护保养,系统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运行台帐是否符合要求等;

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超越管、三通管等违规设计,是否有效纳入监管范围;

污泥是否进行妥善处置,严厉查处污泥倾倒入河道、水塘、海洋中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方堆放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对所辖区域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

(三)强化环境安全的专项检查

1.开展整治本区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环保管理专项检查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的要求,结合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保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整治本区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环保管理。

1)检查范围

本区在建建设工程项目。

2)检查时间

2011512月。

3)具体要求

检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纳入建设项目环保监管程序,特别是环境风险高的中小石化、化工项目。

检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先行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投入运行的情况。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使用。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对未按规定进行环评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对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内的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周边16平方公里(以取水口为中心,上下游各2公里,左右岸各2公里范围内)内的8类风险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5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建立饮用水源地风险企业,特别是饮用水源地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档案。重点掌握企业一类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去向、浓度和总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水平、达标排放情况等。同时,对饮用水源地风险企业开展风险告知工作,重点告知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企业存在的风险要素、事故应急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从重处罚,限期治理。依法关闭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和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

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周边以及沿江沿河企业的环境风险监控和环境安全教育,强化企业的风险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控制环境风险。

加强对委托外运和受委托处理含一类污染物废水企业的监管,严防污染跨区转移和偷排。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风险企业加强监管,进行现场监察,每月监察1次,建立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档案。

3.对利用槽罐车等方式运输污染物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利用槽罐车方式运输、处置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污水、液体废料等)的企业,重点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内,以及跨区县委托外运处置污水或者液体废料的企业、运输企业以及处置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5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排摸梳理利用槽罐车运输污染物的企业,掌握其生产、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性质、水量、委托运输频次、污染物排放去向、年度总委托处置量等。根据台帐记录和物料守恒原理,对利用槽罐车方式运输处置污染物的企业,核算其委托外运污染物总量,核对污染物转移联单,跟踪污染物转移途径。对槽罐车运输和处置污染物企业,重点检查污水来源、性质、频次、相关证件和运输资质、运输车辆情况、收集废水的处置方式、去向、设施规模和工艺等。

对委托无证槽罐车运输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未按规定实施联单制度或污染物转移过程总量不匹配的企业,依法进行从重处罚;取缔无证槽罐车运输、处置污染物的企业;有条件纳管的企业要限期纳管,逐步杜绝利用槽罐车运输污染物的行为。

区环保局与其他相关区县环保部门要互相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利用槽罐车跨区转移偷排污染物。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利用槽罐车方式运输处置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并于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利用槽罐车运输污染物企业及污染物情况等分析汇总后,连同利用槽罐车运输污染物及处置企业检查表一并报市环保局。

4.对近年专项行动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后督察

1)对2010年沿江沿河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和违法企业开展后督察

检查范围

2010年环境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信访矛盾突出的石化企业。

检查时间

20116月至10月。

具体要求

重点检查石化企业污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包括设施负荷、排入江河的水质、废气排放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废气情况、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台帐是否完善等。

2010年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限期治理期满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2010年专项检查中发现有突出环境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后督察。

区经委负责推进落后石化工艺产品、严重污染环境和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石化企业的关停并转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2)对近年来发现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后督察

检查范围

近年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企业。

检查时间

20115月至8月。

具体要求

对近年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转移、处置危废的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偷倒、偷排和遗弃危废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对所属辖区的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区公安分局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偷倒、偷排和遗弃危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区长连正华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魏廉虢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工商宝山分局、宝山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环保专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完善工作制度,逐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施全面整治

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全监管、水务、绿化、市容、公安交通、城市交通等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区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强化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力度;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现象;区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区建设交通委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区环保局开展建设领域突出环保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区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区环保局定期分析环保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区公安分局要依法查处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区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区绿化市容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专项检查;区水务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减少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工商宝山分局要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宝山供电公司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完善考核检查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相关责任,开展跟踪督查,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组成部门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深度报道,放大宣传效应。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5月至6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相应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15月至9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610日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迎接督查阶段(201110月至11月)

迎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111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201111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环保 整治 排污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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