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俪朗艺术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薛培培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9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薛培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