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宝府办〔2006〕73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减少因病致贫现象发生,在《关于转发宝山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18号)精神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提高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宝山区合作医疗基金大病减负标准 自负费用(元) 减负比例(%) (三)合作医疗大病风险救助 宝 山 区 大 病 风 险 救 助 标 准 自负费用(元) 救助比例(%) (四)对老年农民补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 宝山区卫生局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保障 实施意见 通知 |
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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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12-04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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