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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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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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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宝府办〔2006〕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减少因病致贫现象发生,在《关于转发宝山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18号)精神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提高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民提供一份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通过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机制,增强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抵御疾病经济风险能力,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在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责任政府的职能。
  二、工作内容
  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对大病风险救助力度,规范合作医疗基础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合作医疗报支范围和报支比例
  在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前提下,2007年起全区统一合作医疗报支范围和提高报支比例,设置最低报支水平线,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报支水平。
  1、镇合作医疗基金
  提高门急诊和5000元以下住院费用的报支最高限额,各镇设置的最高限额不低于4000元,可报支医疗费用范围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基金平均报支水平不低于55%,其中,在村卫生室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7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6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50%,在三级医院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40%。
  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着重对因门急诊及5000元以下住院医疗费用而发生经济困难的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制定相应的医疗减负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2、区大病统筹基金
  完善区大病统筹基金报支方式,对5000元以上住院或大病门诊可报费用由原按金额分段报支改为以就诊医院类别报支,在区合作医疗约定医院就诊并执行费用后付制的,平均报支水平不低于6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支7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支65%,在三级医院就诊报支60%,全年累计报支最高限额50000元。对在区合作医疗约定医院就诊未执行费用后付制和非约定医院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报支比例相应下降10%。
  (二)合作医疗大病减负
  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可报医疗费用经区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全区农民家庭人均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2006年计算标准为5400元),按30%—70%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减负(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宝山区合作医疗基金大病减负标准

         自负费用(元)        减负比例(%)
          1—20000            30
         20001—40000           50
          40001以上           70

  (三)合作医疗大病风险救助
  加大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大病风险救助力度,对符合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农村纯农户且经济来源主要靠务农收入或外出务工收入仍低于务农收入水平的家庭人员,因患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在医疗减负的基础上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农村纯农户且经济来源主要靠务农收入或外出务工收入仍低于务农收入水平的家庭人员,自负费用需减去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年收入的50%),以30%—60%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实行大病风险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40000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宝 山 区 大 病 风 险 救 助 标 准

         自负费用(元)       救助比例(%)
           1—20000           30
          20001—30000         40
          30001—40000         50
           40001以上          60

  (四)对老年农民补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
  为构建和谐社会,充分体现政府对老年农民的关心,2007年起,对我区65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由政府补贴50%(65周岁以上的五保户、低保和残疾人对象仍按原渠道解决)。政府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其中农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镇,区财政承担35%;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镇,区财政承担50%。
  (五)规范合作医疗基础管理工作
  1、加强合作医疗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力度,为参加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捷、高效、温馨的人性化服务。
  2、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为确保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利益,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90%以上用于医疗费用报销。
  3、加强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完善合作医疗应用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宝山区卫生局
宝山区财政局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保障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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