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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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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众参与-草案及解读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11-0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8-11-0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关于《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2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实际,区农委制定形成了《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传真:021-56490258;

2.电子邮件:chenliping@shbs.gov.cn

3.信函:宝山区铁山路1050号1号楼505室,邮编2019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9日。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9

 

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243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723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业,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经营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

   第三条 

通过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对经考核评价且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主要是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2.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专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业技术指导员、农资营销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要求在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以本区户籍人员为主,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要职业,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违纪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五)已经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六)个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为公益类工作,采取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观摩考察、考核评价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分认定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二个阶段。

(一)认定前培训是初次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教育培训是稳定和提升新型职业农民从业能力并通过证书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由区农委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具体工作由市农委认定的现代农业培训基地承担,通过农民田间学校、实训基地落实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岗位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素质、学历与职业技能提升等内容,具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将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审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四章 认定管理

十三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应遵循农业从业者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标准认定,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为:

1.经培训,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经所在村委会、镇农业主管部门核实推荐;

3.由区农委审核通过;

4.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市农委统一印制,区农委负责认定发放,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和区农校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个等级的分级认定标准。认定对象在符合认定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初级:1)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连续1年以上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系统教育培训或相关培训且考试合格。

中级:1)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及以上;2)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中级工证书。

高级:1)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及以上;2)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高级工证书或农业系列中级技术职称。

农业相关专业中专文化程度可直接认定为中级;农业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直接认定为高级。

 第五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宝山区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管理机制,由区农委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评价管理。

   (一)准入机制:对农业规模经营享受财政补贴的职工,年龄在55岁以下的,从2019年起三年内必须进行认定,实行持证上岗。要求对考核评价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同时,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要求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按认定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二)退出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作考核评价不合格处理。经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系统,取消其认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扶持政策。

   (三)复核审查: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年须接受一次资格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复核不合格: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3天(或20学时)的;

2.至复核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半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龄已超出要求范围;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到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奖励激励政策体系,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支农惠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取得新型职业农民持证比例高低,作为市级示范合作社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依据,优先享受相关支农惠农政策。

   (二)在同等条件下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土地流转、项目申报、贷款推荐和贴息、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补贴、农产品营销补贴、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

  (三)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的,享受财政补助,初级200元/月、中级300元/月,高级400元/月。

   (四)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凡纳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学历教育计划,并取得学历证书的,由区财政补助实际缴纳经费的80%。

(五)凡具有本区户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新型职业农民,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区、镇二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按《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执行。
(六)支持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市、部组织的各类技能、创业创新等各类比赛,在比赛中获得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万、五千、三千元奖励,获得部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五万、三万、一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生产经营型)

      2、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技能型)

      3、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服务型)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12月

申请材料包括:

   1)《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三份;

   3)本人近期2寸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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