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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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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众参与-草案及解读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9-05-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05-0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一、出台背景

我国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尽管粮食生产实现连年增长,但未来“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严峻,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加快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力度,全面提高务农农民的素质。 

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和上海市农委关于整体推进“要建立三类协同(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位一体(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级贯通(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要求,需制定出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9日,农业部出台“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总量超过2000万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以提高农民、扶持农民、富裕农民为方向,以吸引年轻人务农、培养职业农民为重点,通过培训提高一批、吸引发展一批、培育储备一批,加快构建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政策依据  

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243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沪农委〔2017〕23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作为宝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从业人员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申报条件、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有总体的了解,分七章共20条。

(一)第一章 总则。明确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是 “农业的从业者”,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业,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经营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对经考核评价且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审。

(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要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的基本条件。

(三) 第三章教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认定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二个阶段。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四)第四章 认定管理。明确认定程序、备案管理和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个等级的分级认定标准。

(五)第五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明确准入及退出的条件及每年复核审查的条件。

(六)第六章 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种支农惠农政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的,按初、中、高三个等级区财政予以补助。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的,由区财政补助实际缴纳学费的80%。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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