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位于宝山区富锦路4225弄8号上海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4号厂房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区总工会、罗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宝山区检察院参加。
经调查认定,上海宝山昆山市巴城镇兴沙装卸服务部“9∙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反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禁行区域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分析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场地业主单位:上海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1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397号1-2层A2047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云峰;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混凝土(商品)的生产、销售;小型预制构件来料加工;建材、装饰装修材料、钢材、木材销售等。
(二)吊装业务外包单位:昆山市巴城镇兴沙装卸服务部
昆山市巴城镇兴沙装卸服务部(以下简称“兴沙服务部”)成立于2012年9月27日;住所:昆山市巴城镇临港路东侧(农贸市场西);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勇。经营范围:货物搬运、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装载机驾驶员派遣单位:滁州蓝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滁州蓝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孚公司”)成立于2025年1月3日;由上海中蓝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西城街(原右弼路)蔡庄F3安置小区25幢164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路。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生产管理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等。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承发包及用工关系
2025年1月6日,瑞丰公司与兴沙服务部签订《砂、石料装卸协议》,承包期限:2025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5日,协议期限1年。承包范围:黄砂、石子起吊后通过皮带入库或装车。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2025年2月26日,瑞丰公司与蓝孚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相应的外包服务以双方签署的《服务确认书》(即中蓝集团《人力外包全风险外包报价方案明细》)约定的内容、方式为准;服务期限:2025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5日。
2025年2月20日,兴沙服务部与死者费某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从事一般操作工工种;有效期自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
2025年3月19日,蓝孚公司与装载机驾驶员邓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3年,派遣工作地点为瑞丰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9日8时35分,在宝山区富锦路4225弄8号瑞丰公司4号厂房内,邓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自4号料库往码头料库方向行驶过程中,与码头工人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将费某某铲入铲斗内。现场工人发现情况后立即叫停装载机驾驶员并进行应急止血包扎,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车将费某某送往宝钢医院北院抢救,经诊断右下肢离断、休克,经抢救无效,于9月20日0时宣告死亡。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宝山区富锦路4225弄8号瑞丰公司4号厂房内。事故现场5号仓区域停有1辆黄色装载机(型号ZL50HC),车尾挂:4-AEC00156蓝色标牌,铲斗已落地,铲斗前端边缘处留有血迹。铲斗前方有大量沙土,沙土上留有血迹及白色医疗救治用纱布。沙土上有已被撞毁的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编号:3765975)、黑色头盔1顶。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费某某,男,江苏省扬州市人,系昆山市巴城镇兴沙装卸服务部工人。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5万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现场救援工作,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9·19”车辆伤害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响应迅速,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五)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之后,涉事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开展善后工作,通知死者家属,安抚家属情绪,减少社会影响。于2025年9月24日与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完成善后处置工作。
四、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瑞丰公司编制了《厂区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对所属场地的安全职责和操作行为等进行了规范;对于进场员工,按照要求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制定了《日常安全巡视表》,虽对禁行区域做了相关警示,但管理存在盲区。
2.兴沙服务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隐患排查记录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对所属员工的日常安全行为管理存在漏洞;未对所属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
3.蓝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对派遣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工人费某某违反厂区管理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禁行区域,与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兴沙服务部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瑞丰公司未严格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监管不够全面。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费某某,男,兴沙服务部工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禁行区域,与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导致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2.李某某,男,瑞丰公司混凝土站站长。对厂区的安全检查、监管不严,未严格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议瑞丰公司依据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3.邓某某,男,蓝孚公司装载机驾驶员。风险辨识能力不强,作业时未仔细观察周边环境,建议蓝孚公司依据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二)行政处罚
1.王勇,男,兴沙服务部经营者(负责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兴沙服务部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意见
1.对瑞丰公司未严格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监管不够全面等情况进行警示约谈,建议瑞丰公司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并及时整改,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兴沙服务部、瑞丰公司、蓝孚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召开事故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兴沙服务部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着力提升安全责任意识,杜绝从业人员违规行为。
3.瑞丰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对承包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督促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厂区设置,按照管理要求,强化安防措施,增加警示标志提示,严格设备管理,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整改项逐一对照销号。
4.罗店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宝山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