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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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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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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宝府办〔20097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联合拟订了《宝山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沪人社监〔20091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时间

200911152010212日。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9111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公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121日至10日)。区四个部门拟统一制作印发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宣传告知单,普通用人单位由各街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深入区域内企业上门宣传、发放和收集;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由区建交委负责组织实施,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09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分析梳理,列出工作重点。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1211日至2010129日)按照文件精神要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注重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130日至2010212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及区总工会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工作联络机构(设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加强部门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区建设交通委依法查处区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区公安分局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区总工会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各街镇、工业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按照谁引进、谁得益、谁负责的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对引进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租赁型企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信息互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091120日前将本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

2、区建设交通委将建筑领域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于1213日之前反馈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整理,并于1215日之前按规定汇总上报。

3、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于1228日之前将执法检查阶段的相关进展情况和统计表反馈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091230日之前将检查工作的阶段进展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

4、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于2010129日之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和统计表反馈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31日之前将总结报告和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按规定汇总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

专项检查联系人:刘莺    联系电话:5610110256106201(传真)

(附件略)

主题词:劳动 农民 工资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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