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玉琴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4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朱玉琴与被申请人上海乐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乐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玉琴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25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乐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玉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875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乐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玉琴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609.2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