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_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公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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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公告
  • 主题分类: 水利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04-1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5-04-1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水务局


依法依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控边界,是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的明确规定,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前期,宝山区水务局按照水利部、上海市水务局工作部署,牵头制订的《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经宝山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91227日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制订的《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宝府规〔20193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发布,为加强本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规定》有效期为5年,已于2025124日到期。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规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当前已完成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传真:021-56606560;

2.电子邮件:bsqhzblyx@163.com

3.信函:宝山区密山路10号307室,宝山区水务局河长制工作科,邮编:201999。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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