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_食品药品监督抽样检查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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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食品药品监督抽样检查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       裁: 通告
  • 发布日期: 2023-03-2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宝山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市宝山区虎林路239号市场内刘训永销售的豇豆

1、食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1024日;不合格项目:倍硫磷、克百威、乙酰甲胺磷。

2、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市宝山区虎林路239号市场内刘训永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为:共购入3公斤,已销售3公斤,已实施召回。

3、上海市虎林路239号市场内刘训永销售上述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61元,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保留豇豆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二、上海市宝山区要广餐饮店

1、食品名称:碗1、碗2;购进日期:2022117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微生物超标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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