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单位内部控制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委内部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特制定《规范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部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2日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 |
规范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委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委机关本部、委属各事业单位和委属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机构和岗位职责、控制活动、内部评价和监督等。
第二章 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条 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及制度建设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入业务管理、支出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条 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关键岗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证书和能力。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实施专项审计、部门互审等替代控制措施。
第三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做好单位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预算控制。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业务流程控制。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会计电算化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信息技术控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二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应结合单位业务管理和经济活动,重点加强对下列内容的管理: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业务工作是否相结合;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入管理。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非税收入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是否按规定上缴国库;经营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财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印章和收入票据等。
(三)支出管理。包括支出款项是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等。
(三)政府采购管理。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
(四)资产管理。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合同管理。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确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项目竣工是否获得相关部门通过;资产的划转是否按规定办理。
(七)其他情况。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及评价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与内部控制设计与实施工作保持独立性,评价的方法、范围和频率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业务规模、管理模式和实际风险水平确定。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对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九条 委计划财务科、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有关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巩固检查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