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其乐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13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聚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其乐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1956.52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聚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其乐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63223.27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聚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其乐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聚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其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1538.4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聚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其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聚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其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七、对申请人朱其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