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愿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汤怀平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45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汤怀平与被申请人上海富愿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富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汤怀平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160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富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汤怀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87793.05元;
四、对申请人汤怀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