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2月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栏目bsq.sh.gov.cn和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网站www.bsfg.gov.cn上下载。
一、概述
根据《规定》要求,我局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我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完善主动公开协调发布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依法合理处理依申请公开,加强业务培训与工作交流,提升整体工作能力。经过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全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顺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呈现如下特点:主动公开意识不断增强,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处理流程规范,公开形式多样,公开内容重点突出。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制度建设
为扎实有效推进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诚信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信息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党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并指定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落实综合协调工作,配备1名业务受理员,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明确1名监督员,各职能科室(部门)具体落实,明确1名经办人员,局办公室配备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维护,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科室(单位)认真协办全局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制度,具体包括主动公开的协调发布机制、依申请公开的处理程序规范和各项监督保障制度,保证全局政府信息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健全完善发布机制
2015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件总量比去年减少1件。经过前几年的培训、学习、实践、研究,目前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件的处理做到合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长远来看要回归其本质和初衷,即提升机关行政效能、提高行政透明度、减少行政收费、提高公众参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在前两年关注依申请件处理的基础上,这两年将更多精力投放在主动公开工作中,注重宣传,进一步增强全局各业务科室主动公开意识,认真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深化主动公开内容;建立完善协调发布机制,拓展主动公开渠道,及时发布或更新信息,同时突出重点,针对老百姓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开。
(三)规范处理流程,依法处理依申请件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业务处理的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业务受理处受理—局办公室(法制科)拟办—职能科室(部门)经办人协办—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法制科)复核—分管领导审定”的多层审核流程进行处理,确保业务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做到内部流转科室审核到位,外部送达相对人的相关资料采用双挂号的形式进行记载。对于处理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做到一案一卷保存。一旦产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按照“局办公室(法制科)牵头—职能科室(部门)经办人协助—局办公室(法制科)承办—局办、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局行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的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复议办理的合法性、规范性。
(四)强化培训和交流,提升整体工作能力
一是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日常业务相结合,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包括业务定向培训、新政策与法规培训等。对由市房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委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我局均按要求派员参加,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分管领导、受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复核人、信息系统管理员等。二是加强与市房管局、区政府的沟通以及局内部各科室(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例时,由我局相关职能科室(部门)、法律顾问、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档案中心、区政府法制办以及区信息委等共同研究探讨答复意见,形成答复的统一规范口径,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答复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析研究,定期梳理工作难点,深入探索适应我局特点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方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2015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一)主动公开内容深化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职能;本机关制定的本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业务办理事项的名称、法定依据、办理程序、期限、申请需提交材料等;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规划、计划等;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如房屋征收公告、商品房预售许可公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公示、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等;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便民服务信息;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015年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挖潜拓展,深化主动公开内容,特别是在房管服务类信息和老百姓关注的热点、焦点民生信息方面,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程序、物业应急维修服务方面的便民信息、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实体内容、涉及市政道路住宅配套方面的计划、实施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渠道拓展
1、以网上公开渠道为主阵地,围绕重点、全面覆盖
2015年我局主要通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栏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宝山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栏和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三个网络门户提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服务。
局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新闻中心、政策法规、公示公告、网上办事、便民中心6个一级栏目,以及住房保障、房产市场、住宅建设、征收管理、物业管理5个“专业导航”,囊括了我局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业务,提供房屋拆迁公告、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经纪组织备案、物业企业资质等主动公开信息的查询。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还设立了办事进度查询、网上咨询、便民问答、表格下载、应急维修等栏目,方便百姓咨询、投诉,充分发挥了“宣传、服务、咨询、交流”四大功能。
宝山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栏聚焦住房民生,围绕我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供应、管理进行全过程、实时的信息主动公开,包括政策指南、政策问答、工作动态、房源户型一览、选房结果公告受理服务信息、监督举报方式等等,为全区老百姓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了经适房申请供应的政府信息。下一步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我们将围绕四位一体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工作,主动、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栏目作为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我局栏目中主要提供机构职能、公开指南、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公开、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集中受理。
2、以政策解读会、专题培训会、意见征询会等为新抓手,聚焦热点,开展有针对性、专业性的主动公开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和日常运作管理,根据《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房管〔2015〕72号)和《2015年宝山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关人员培训计划》(宝房管〔2015〕73号)文件的要求,我区共有业委会成员约1377人,居委会成员约657人参加了培训。开展了第五批经适房选房培训及贷款咨询工作,共有5000余申请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和咨询。
3、以志愿行动、电台连线、媒体宣传等为新形式,关注热点,开展主动公开工作
2015我局想方设法,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挖掘潜力,拓宽主动公开渠道。在各类志愿行动中,将公众关心的房管政府信息印制成便民手册进行发放,将主动公开深入到社区、深入千家万户。通过每期的电台百姓连线节目,围绕百姓关注的房管热点,进行答疑解惑,拓展主动公开的渠道。同时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公开各类房管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单位2015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5件,其中当面申请9件,网上申请8件,信函申请18件。
从申请的内容来看,47.2%是涉及房屋拆迁类信息,13.9%是涉及私房落政信息,11.1%是涉及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信息,其余27.7%分别涉及土地管理、房屋交易登记、预售许可类等信息。
(二)申请处理情况
35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完成答复35件。
“同意公开”7件,“同意部分公开”7件,占总数的40%,主要涉及房屋拆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信息。
“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2件,占总数的5.7%,主要涉及咨询类信息。
“信息不存在”4件,占总数的11.4%,主要涉及私房落政、小区公建配套类信息。
“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6件,占总数的17.1%,主要涉及非本机关制定的文件及土地管理类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单位2015年度接受市民咨询1468次,其中电话咨询1200次,当面咨询接待115次,来信咨询40次,网上咨询113次。截至2015年度本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累计访问量为117162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本单位2015年度发生针对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2件,行政诉讼2件,其主要事由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文件。复议案件情况为:经对局存档资料调阅检索,未查找到该信息,遂答复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诉讼案件情况为: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2015年度本单位没有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及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
本单位局党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主任主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落实综合协调工作,配备1名业务受理员,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明确1名监督员,各职能科室(部门)具体落实,明确1名经办人员,局办公室配备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维护。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由办公室(法制科)主管,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纳入局法制工作预算与支出中。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工作由本机关自行办理,行政诉讼均为一审案件,共2件,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10000元。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机关于2009年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许可,从2009年6月开始对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收费。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共计收费5.4元,其中检索费5元,复制费0.4元,无减免。
八、工作思考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2015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增强主动公开意识、拓展主动公开内容为关键,以规范处理流程、依法处理依申请件为重点,以加强培训和交流、提升工作水平和能力为抓手,取得了良好的整体效果,切实发挥了宣传房管政策法规、传递行政管理信息、服务社会公众的有效作用。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保持依申请公开处理的规范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聚焦房管工作的重点、焦点、热点,增强主动公开意识,深化主动公开的内容,拓展主动公开的渠道,切实提升主动公开工作水平,努力营造房管工作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他说明
统计期限:2015年1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指标统计附表
附表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66 |
其中: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66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附表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35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9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8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18 |
6.其它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35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7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7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2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4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6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0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1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2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2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0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0 |
9.其他 |
|
6 |
附表三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413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113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115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1200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73631 |
附表四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2 |
行政诉讼数 |
件 |
2 |
附表五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5.4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5 |
2.邮寄费 |
元 |
0 |
3.复制费 |
元 |
0.4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3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