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宝山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我委作为承办单位,依法应提请区委区政府决策。
二、关于程序履行
我委启动《宝山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制定工作后,已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众参与情况
2023年12月上旬-2024年1月中旬,我委实地走访多家园区、企业,介绍《行动方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意见建议2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行动方案》第三部分“重点任务”内容进行了修改。
我委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座谈会,经我委介绍《行动方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意见建议2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行动方案》第二部分“发展重点(赛道)”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专家论证情况
我委于2024年1月29日专项听取新材料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经我委介绍《行动方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3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行动方案》中“二、发展重点(赛道)和三、重点任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委对《行动方案》开展评估。经过综合评估,认为《行动方案》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实施《行动方案》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四)专项审查情况
2024年2月6日,经区发改委审查,《行动方案》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
2024年2月5日,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查,《行动方案》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4年2月5日,经区司法局审查,《行动方案》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三、关于文件实体内容
《宝山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
综上,《宝山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已按规定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