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宝府办〔201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才办、区文广影视局制订的《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宗旨与范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弘扬宝山民间、民俗文化特色,充分发挥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在区域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队伍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宝山区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将本区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是指经申报、评审、公示、审核、认定等程序,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宝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二、认定原则与机构
第四条 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组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其成员包括: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影视局”)、宝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的有关领导、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家。区评审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影视局。
三、申报条件与办法
第六条 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认定评审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宝山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七条 个人申请或被推荐的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需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生活情况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报人的学习及实践经历;
(三)申报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八条 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接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送区评审办公室。
四、评审认定与程序
第九条 区评审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条 区评审办公室将推荐名单通过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宝山报向社会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区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书后将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方及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区评审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名单,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认定。
第十三条 已被命名为国家级、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即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
五、传承义务与目标
第十四条 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区文广影视局,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采取收徒、教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承担项目的传承和保护责任;
(三)年度定期向区文广影视局,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进展情况报告;
(四)努力从事项目的创作和研究,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
(五)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年度具体目标,报区文广影视局和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六、传承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文广影视局和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应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服务和管理:
(一)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表现形式、技艺和相关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其代表作品,建立专门档案;
(二)对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
(三)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其社会地位,表彰他们的文化传承精神;
(四)开展研讨、展示、传播等活动,促进传承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每两年对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组织一次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或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区评审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被认定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经两年一次考核通过后,参照区拔尖人才奖励标准,由区政府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扶持经费;所在街镇、园区按照1:1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用于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每年组织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区政府给予的扶持经费与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鼓励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多出成果、多作贡献。
七、解释与实施日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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