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做好2024年随机抽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依法制定、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制定、实施年度抽查计划为抓手,确保抽查事项全覆盖,抽查工作常态化,抽查结果全公开,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勇担新使命、奋进“北转型”,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全市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实现“科创强区”的目标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动态调整计划,加强任务执行。信用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工作计划中明确由市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的,按照市局牵头处室或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方案、生成的检查任务、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下发实施;明确由区局分别抽取检查对象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相关科室对区局统筹制定的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附件4),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由信用科负责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重新公示调整后的计划。
(二)完善工作机制,夯实系统支撑。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尽可能依托“双随机”监管系统实时产生检查对象名录库,减少采用“批量导入”方式,对确实需要采取“批量导入”方式的,加强与数据提供部门的沟通衔接,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完整性、准确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纳尽纳”,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健全完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切实提高抽查规范性。做好区“互联网+监管”平台及“双随机”移动监管APP的系统维护和应用指导。在2024年3月底前制定本单位抽查计划,及时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
(三)应用分类结果,推进精准监管。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2024年不主动抽查其一般事项,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按照“双向共享”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共享至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鼓励各业务科室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创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四)规范随机抽查,提升监管质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对与抽查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允许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或依检查对象申请予以回避,并重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使用本区“双随机”监管系统,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区局将继续完善“双随机”监管系统建设,全面推广“双随机”移动监管APP的应用,进一步深化“指尖管”“掌上查”。
(五)强化内部整合,加强融合力度。进一步优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内部联查机制,全面整合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与抽查任务,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抽查任务尽可能合并实施。市局制定的涉及“X+1”(X代表各业务处室开展的抽查事项,1代表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综合监管模式的抽查计划37个,区局认领并制定涉及“X+1”综合监管模式的抽查计划31个,相关牵头业务科室会同信用科按照市局建立的各业务条线抽查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关联实施机制,对基层所队做好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大双随机计划任务的融合整合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提升对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评价考核的有关要求,细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执行抽查计划,坚决杜绝“有计划、无执行”。
(二)提升监管效能。要在方案制定时加强工作协同,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抽查尽可能合并开展,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将我局抽查计划与全区跨部门抽查任务相结合,减轻企业迎检负担,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提升干部能力。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区局“科长讲坛”专题培训、区局综合能力季度考试等相结合,切实提升基层干部“一次上门、综合监管”的履职能力。并探索推进移动终端应用,促进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基层所队的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对区局制定的抽查计划,要按照该抽查计划明确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抽查时间,认真制定实施抽查任务,牵头科室要加强全程跟踪,组织、指导、督促基层所队全面落实年度抽查任务。区局将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对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四、任务分解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分工
1.信用科: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牵头科室,负责梳理汇总相关业务科室报送的“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事项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拟定区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定期汇总相关业务科室抽查工作完成情况。
2.办公室(信息中心):维护宝山区“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双随机”移动监管APP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系统功能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3.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制定全年“双随机”抽查计划,报送可开展“双随机”的抽查事项,指导基层所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及时总结和反馈工作进度。
4.执法大队和各市场所:根据相关业务科室下发的“双随机”抽查方案,对市场主体开展实地检查,应当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
1.计划准备阶段(3月5日-3月15日)
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全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可根据市局各业务条线的工作计划制定,也可根据实际抽查需要自行制定。
相关业务科室将工作计划报送信用科,由信用科汇总拟定区局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责任单位:信用科、相关业务科室)
2.方案制定阶段(3月15日-3月28日)
信用科拟定区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和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责任单位:信用科,相关业务科室)
3.落实开展阶段(4月1日-12月10日)
相关业务科室根据2024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及时间节点,指导基层所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及时录入“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其中,市局制定组织开展的要做到按计划完成,区局自行制定的工作计划原则上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所)
4.总结考核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相关业务科室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统计(统计表样式详见附件3),积累工作经验、探索工作做法、查找问题不足,形成全年工作总结并报送信用科。同时,对区局全年“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责任单位:相关业务科室)
附件:1.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二版)
2.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
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工
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
附件1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
抽查事项主项 |
抽查事项子项 |
事项类别 (一般/重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
2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
|
3 |
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经营项目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
|
4 |
对市场主体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
|
5 |
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
|
6 |
对市场主体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实缴出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7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备案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8 |
对市场主体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的备案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9 |
对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备案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等信息备案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10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 |
11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经营者价格活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等 |
12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等 |
13 |
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 |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 |
14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15 |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6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17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18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搜索结果显示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19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登记核验制度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0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信息保管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1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信息公示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3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信息公示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自营业务区分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6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搭售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8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29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0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1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2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3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4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5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6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7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8 |
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39 |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文物的审核材料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0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1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2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4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体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45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46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虚假广告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47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违法广告代言活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48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4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其他违法广告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50 |
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重点 |
抽样检测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51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52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重点 |
抽样检测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53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全覆盖例行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
54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55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56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管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
57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
58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59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6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1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2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3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64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5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6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7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6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1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7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3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4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5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76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7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9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8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81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8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83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8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守法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8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8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87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 |
对是否取得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取得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88 |
对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索取并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89 |
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0 |
对应当办理变更、注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办理变更、注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1 |
对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存在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2 |
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 |
对批发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批发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93 |
对应当办理变更、注销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办理变更、注销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4 |
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5 |
对是否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6 |
对采购酒类商品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并查验相应证明文件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7 |
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 |
对被审批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98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
99 |
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 |
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100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集体用餐单位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
101 |
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102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3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4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5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6 |
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抽样检验 |
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
107 |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08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09 |
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
对是否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进口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实施细则》《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10 |
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
对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
111 |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 |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计量器具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 |
112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抽样检测 |
生产、销售的计量器具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113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一般 |
抽样检测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11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115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
116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建标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117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对“中国水效标识”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标准、备案、使用“中国水效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118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水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水效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抽样检测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水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水效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
119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对“中国能效标识”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标准、备案、使用“中国能效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120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能效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抽样检测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能效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
121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122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抽样检测 |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123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按考核规范执行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124 |
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对商品包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抽样检测 |
商品包装是否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
125 |
对制作、销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监管 |
对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对制作、销售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
126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127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一般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 |
128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一般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 |
129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有机产品认证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130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131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抽样检查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132 |
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 |
对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133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134 |
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135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136 |
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培训情况、制度建立、储存环境、验收记录等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137 |
对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药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制度、采购渠道、环境、记录等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138 |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质量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39 |
对零售药房经营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零售药房经营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零售药房经营医疗器械质量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40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一般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专利代理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重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重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
141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 |
现场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 |
现场检查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
142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商标印制行为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
143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144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一般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附件2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
序号 |
业务科室 |
检查名称 |
制定单位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涉及监管事项 |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条线) |
其他职能部门(条线)涉及的监管事项 |
计划时间 |
待抽查总 户数 |
预估抽查户数 |
|
制定部门 |
具体内容 |
|||||||||||
1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市局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 |
1.03%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对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网监科 |
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7—11月 |
197683 |
2036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抽查 |
区局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1.03%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
|
7—11月 |
15 |
1 |
|
3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 |
区局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03%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
|
7—11月 |
40150 |
413 |
|
4 |
反不正当竞争科 |
直销企业随机抽查 |
区局 |
本区直销网点 |
2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直销行为的监管 |
网监科、信用科 |
广告发布行为;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6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5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
区局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5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6月 |
318 |
159 |
6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和文物流通市场的抽 |
市局 |
拍卖企业、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50%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7—8月 |
14 |
7 |
|
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市局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00%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食品经营科、食品生产科、计量科、信用科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9—10月 |
5 |
5 |
|
8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市局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15%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6月 |
280 |
42 |
|
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市局 |
全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2%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10月 |
12750 |
255 |
|
10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市局 |
全区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15%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7月 |
53 |
8 |
|
11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区局 |
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生产企业 |
10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11月 |
50 |
50 |
12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区局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为50%;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为10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11月 |
4 |
4 |
|
13 |
对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区局 |
纳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生产企业 |
10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11月 |
15 |
15 |
|
14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区局 |
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 |
10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11月 |
2 |
2 |
|
15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含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销售者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区局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非获证企业和销售者监管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为50%;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为100%;对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和销售者为1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对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11月 |
20 |
20 |
|
16 |
2024年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
市局 |
CCC产品生产企业;实施CCC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生产企业 |
5%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11月 |
108 |
6 |
|
17 |
2024年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市局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7.5%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12月 |
1 |
1 |
|
18 |
2024年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市局 |
认证从业机构 |
7.7%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12月 |
4 |
1 |
|
19 |
2024年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市局 |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
2.9%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检查对象由总局从本市47000余家获证组织中,采用双随机方式统一抽取)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12月 |
2977 |
9 |
|
20 |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
市局 |
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22%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检验检测机构(包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计量科、产品监督科、食品经营科、信用科 |
对符合计量建标单位条件的机构的监管;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12月 |
90 |
10 |
|
21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
2024年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区局 |
获证在产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C、D级的企业为10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11月 |
51 |
51 |
22 |
2024年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
市局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含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 |
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等级为A级的抽查50%;为B、C、D级的抽查100%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11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
23 |
2024年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真实性抽查 |
区局 |
采用承诺告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10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4-11月 |
2 |
2 |
|
24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区局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5%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12月 |
约7000 |
约350 |
25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区局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5%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12月 |
约4000 |
约200 |
|
26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区局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10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12月 |
约430 |
约430 |
|
27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区局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5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12月 |
17 |
9 |
|
28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区局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12月 |
约80 |
约8 |
|
29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区局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5%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12月 |
约5000 |
约250 |
|
30 |
高风险餐饮单位抽查 |
区局 |
大型餐饮 |
100% |
区局自行制定 |
对大型餐饮单位的监管 |
|
|
6—8月 |
约160 |
约160 |
|
31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随机抽查 |
市局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15%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12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32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商品量、商品包装、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抽查 |
市局 |
计量器具、商品、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
|
1—12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
33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
区局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30%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11月 |
87 |
26 |
|
34 |
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区局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10%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11月 |
/ |
3 |
|
35 |
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区局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经营企业 |
10%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11月 |
28 |
3 |
|
36 |
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
区局 |
重点用能单位 |
10%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11月 |
46 |
5 |
|
37 |
标准化管理科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市局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3%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10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38 |
标准化管理科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市局 |
社会团体 |
3%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 |
/ |
4—6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39 |
标准化管理科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市局 |
本市相关企业 |
3%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信用科 |
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10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40 |
药品化妆品科 |
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 |
区局 |
美容美发店、洗浴中心、宾馆等化妆品使用单位 |
2% |
区局自行制定 |
制度建立、储存环境、验收记录等 |
|
|
9月 |
1200 |
24 |
41 |
小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抽查 |
区局 |
诊所、门诊部 |
10% |
区局自行制定 |
新法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培训情况、制度建立及执行、采购渠道、环境监测、不合格品管理情况等 |
|
|
7月 |
150 |
15 |
|
42 |
医疗器械科 |
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企业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区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50% |
区局自行制定 |
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经营器械企业的质量安全 |
|
|
4月 |
100 |
50 |
43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口腔诊所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区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60% |
区局自行制定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口腔诊所质量安全 |
|
|
9-10月 |
100 |
50 |
|
44 |
知识产权科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市局 |
发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企业 |
/ |
市局文件制定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 |
|
|
9—11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45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市局 |
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 |
市局文件制定 |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管 |
|
|
9—11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
46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市局 |
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 |
/ |
市局文件制定 |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管 |
|
|
9—11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
47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市局 |
本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
/ |
市局文件制定 |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专利真实性的监管 |
|
|
9—11月 |
/ |
以市局下发的抽查方案要求为准 |
附件3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序号 |
业务科室 |
对应市局条线 |
制定机关 |
抽查名称 |
检查项目 |
协办科 |
制定时间 |
开始时间 |
截止时间 |
抽查户数 |
完成户数 |
未完成 |
待复核 |
是否完成 |
采取行政措施户数 |
其中立案户数 |
罚没款数额 |
其他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
计划名称 |
|
||
申请科室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调整事项 |
£ 增加 £ 删除 £ 变更 £ 其他: |
||
调整事由 |
|
||
调整内容 |
|
||
科室意见 |
科(室): |
||
区局分管领导
意 见 |
|
||
区局主要领导
审 批 |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