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戎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家慧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17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家慧与你单位上海月戎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上海月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家慧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503.50元;
三、你单位上海月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家慧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8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