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关于建立我区劳模帮困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建立我区劳模帮困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困难劳模的基本生活,完善帮困和救助政策体系,促进劳模帮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三方协商,结合我区劳模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区劳模帮困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一、帮困范围 本区农口劳模及因单位转制、合并、破产、患大重病等造成生活困难需要帮困和救助的劳模。 二、帮困对象及补助标准 1、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是指因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患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2、患大重病的劳模:是指因患大重病(指首次确诊并经过住院治疗后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和主动脉手术以及严重类风湿关节炎、严重糖尿病等),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和其他补助以及互助帮困措施后,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及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劳模。 补助标准: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后,对全年医疗费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80%予以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3、收入偏低的农口劳模:是指现月收入低于650元(以后随生活水平提高而调整)的农口劳模,其收入低于650元(以后随生活水平提高而调整)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4、未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保障的劳模:是指按现行劳模政策可以参加但由于缺少经费未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保障的农口劳模,以及部分退休后由于单位参加人数达不到比例未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保障的城镇劳模,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补贴,由各大口工会负责办理。 5、“三大节日”及平时走访慰问的困难劳模:主要是指区委、区政府领导、区总工会走访慰问的困难劳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6、劳模享受体检、疗休养及其他相关待遇:由区总工会统一组织,劳模每人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检和疗休养等活动。经费标准为:体检350元/人,疗休养800元/人。 三、劳模帮困的职能部门和资金来源 区劳模帮困救助工作由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街镇,及区政府各委、办、局的工会组织共同负责。区总工会负责做好困难劳模的调查核实工作,安排好年度帮困资金的发放,组织好劳模体检和疗休养等活动。 区劳模帮困资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拨款和社会募捐。 总工会年会及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安排经费3万元,作为区总工会年会工作经费,确保区总工会及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劳模帮困资金审核 1、各系统工会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将符合帮困条件的困难劳模情况上报区总工会,由区总工会核实后在一周内给予反馈。 2、劳模帮困资金申请表必须由申请帮困的劳模本人按照统一格式如实填写。其中,申请大重病帮困的需附医院诊断的相关证明。 3、对困难劳模提交的帮困资金申请表,各系统工会要严格审核,由本系统工会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后,上报区总工会。 4、区总工会要及时对上报的帮困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帮困条件的,及时发放帮困资金。 5、由区总工会拟定劳模帮困救助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劳模帮困资金拨付 1、劳模帮困资金由区总工会每年编制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审定,并由区总工会根据时间节点向区财政局申请后发放。其中,对月收入低于650元的农口劳模的帮困资金,区总工会应按季度向区财政局申请发放。 2、劳模帮困救助资金列区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六、工作要求 1、为有效整合救助资源,区劳模帮困救助制度要与“一口上下”机制相衔接。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列入民政救助范围之内的劳模信息提供给区总工会,供区总工会在实施劳模帮困和救助时参考;区总工会要及时将劳模帮困救助实施情况告知区民政部门,以便区民政部门在实施救助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2、区总工会和各系统工会要做好对困难劳模情况的跟踪调查,加强动态管理,了解脱贫情况和新产生困难对象的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数据库,及时提出帮困建议与对策,切实加强对困难劳模的帮困力度。 3、各系统工会每年年底要对帮困劳模对象进行重新审核,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劳模帮困资金申请表汇总上报区总工会,逾期不上报的,区总工会年内不再受理(突发重大疾病和灾害除外)。区总工会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审核的基础上,对各系统工会上报的帮困劳模对象进行必要的调整。 4、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报表,按时上报各类劳模帮困的人数,严格把握数据的准确性。不按时上报、上报情况不实或弄虚作假、审核不严的,区总工会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劳模帮困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主题词:劳动 劳模 帮困 救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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